反家暴 法律必须站到“前台”
2020-05-18 12:42作者:罗书臻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个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就在同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面对家暴这个社会顽疾,法律终于走到了“前台”。
家暴行为严重侵犯人身权益,不能容忍,这一点大概无人反对。不过,一直以来,如何干预家庭暴力却一直存有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国家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公民的私生活,以及这种介入该有个什么样的限度,社会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有时候,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让人语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总编辑尚绍华曾连续8年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反家暴立法的相关提案。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让她无法忽视家庭暴力中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其实,家暴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很多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是家暴的“牺牲品”。在中国的语境中,很多“虎妈”“狼爸”倍受崇拜,把打骂体罚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也颇有市场,畸形的教育观也成了许多家暴行为的“托辞”。正是在种种“家庭权力”外衣的掩盖下,家暴行为才被大量地漠视甚至无视。
其实,针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法律都有着明晰的界定,该如何惩处也有着具体的法条,不能因其产生在家庭中就视而不见甚至网开一面。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都不是为家暴行为开脱的理由。在这方面,法律不能“暧昧”,更不能缺席。我们欣喜地看到,四部门的意见就反家暴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细则,而即将出台的反家暴法,更是可以让人们理直气壮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妇女权益
妇女权益是指年满18岁的女青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财产、人身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
家暴行为严重侵犯人身权益,不能容忍,这一点大概无人反对。不过,一直以来,如何干预家庭暴力却一直存有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国家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公民的私生活,以及这种介入该有个什么样的限度,社会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有时候,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让人语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总编辑尚绍华曾连续8年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反家暴立法的相关提案。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让她无法忽视家庭暴力中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其实,家暴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很多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是家暴的“牺牲品”。在中国的语境中,很多“虎妈”“狼爸”倍受崇拜,把打骂体罚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也颇有市场,畸形的教育观也成了许多家暴行为的“托辞”。正是在种种“家庭权力”外衣的掩盖下,家暴行为才被大量地漠视甚至无视。
其实,针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法律都有着明晰的界定,该如何惩处也有着具体的法条,不能因其产生在家庭中就视而不见甚至网开一面。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都不是为家暴行为开脱的理由。在这方面,法律不能“暧昧”,更不能缺席。我们欣喜地看到,四部门的意见就反家暴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细则,而即将出台的反家暴法,更是可以让人们理直气壮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妇女权益
妇女权益是指年满18岁的女青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财产、人身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