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动态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05-18 11:14作者:法律读库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