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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领导干预司法”会否遭“干预”

2020-05-18 05:46作者:蒋萌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从法治角度,行政者不仅无权干预司法;而且如果法无授权,包括领导在内的行政者皆不可为。可站在现实角度,“青天大老爷”不光是一种民间传统思维,而且确有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是通过群众“喊冤”、领导介入得以纠正。

  但必须指出,一些个案固然是因为领导干预而“蒙冤昭雪”,却有违法治精神。因为,这终归涉及人治,未脱离“权本位”。此外,一旦行政插手司法形成“习惯”,又会为权力影响司法公正埋下隐患。

  有关方面印发领导干预司法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规定,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初衷值得肯定。但群众的心中也有疑虑——如果司法真的可以对权力意志说不,同时禁止领导干预司法被切实执行,不被干预的司法根本就用不着记录“被干预”。既然某些领导有能力干预司法,是否也有能力干预“不被记录在案”?进而也就没有了通报与责任追究。这种吊诡也印证了当下权力与司法之间的纠结与尴尬。这其实也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依法限权”被作为行政机制改革与法治构建重中之重的原因。

  解决的路径,还是应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引入垂直性管理,摆脱权力哪怕是出于“善意”的影响,尊重法律与法治本身。关于法律制定是否妥当,“管理所有法律”的《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其实是一大关键。至于如何监督立法者与执法者,则离不开民主监督。“法不外乎人情”,并不是说“人情干预司法”,而是指法律并不是在人情之外,法律必须接受公序良俗、道德良知等的考量。法律与法治要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必须确保它们本身的纯洁与公正。由此,人立法,法管人,才能形成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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