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不是“民意审判”
2020-05-18 02:45作者:沈彬
在当下这场波澜壮阔的司法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也进入了议事日程。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拟在北京等10省区共50个法院开展试点。
草案旨在强化陪审员在司法中的作用:一、扩大陪审员人数,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人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是扩大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随机抽取”、五倍人数、重大案件原则上都要由陪审员来审,提升了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次陪审员大改革,也被很多人寄予了推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清除司法腐败的厚望。
但评估一个改革,必须将之置于“坐标系”内,才能找准前后左右的位置,才能合理评估改革的步子迈了多大。那么,目前的陪审员试点改革和大家熟悉的美剧“陪审团”区别在哪里?是不是以后审案,要由“民意”说了算?
首先,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地位长期比较尴尬,一直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两难中徘徊踟蹰。
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司法应体现人民性,所以建国之初就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排斥纯粹的司法专业主义;之后,中国法治走了很长的弯路。改革开放之后,法治成为共识,但,是要走审判专业化的道路,还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化?更多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官审判模式,还是引进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直有分歧。
其次,理念上的分歧。在陪审员的选聘上,存在“精英化”PK“平民化”、“陪审员要不要学习法律”之争。
过去,不少地方陪审员的选聘“官员化、高学历、公职化”突出,而学历低、收入低者几乎绝迹;有人就认为这种“精英化”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应有的公平体现不同职业、收入水平的“人民性”。
而针对普通陪审员法律知识薄弱的问题,不少地方提出强化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甚至倾向在法学教授、司法调解员中选聘陪审员。但有人认为,陪审员本身是作为普通人,以普通人知识水平、道德判断来评判的,学习法律知识违背设置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再者,当下不少人将陪审员制度误读成“民意审判”,甚至带着不合理的“彼岸想象”,将中国陪审员制度臆想成“自以为”的那个美国陪审团。这是对中国陪审员、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双重误读”。
美国陪审团成员,主要是随机抽取,体现的是居民对社区的责任。但,陪审团制度不是“民意审判”。在英美法里,陪审团“审”的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即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盘问,陪审团成员作为一个“普通有理性的人”,对于这些证据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所以,陪审团的结论可能跟公意截然相反,比如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所以,国人大可不必拿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浇胸中块垒。
这次的改革草案,的确借鉴了不少美式陪审团的特色,比如,陪审员的随机抽取、门槛更低,这更能代表普通人的知识水平、道德判断。从“司法民主化”的维度上说,进步很大。
但最终还是要将其放在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的“坐标系”中考量。强化不具备法律知识的陪审员的作用,和这次司法改革中推行“法官员额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张力,怎么解决?这才是改革的关键问题。
草案旨在强化陪审员在司法中的作用:一、扩大陪审员人数,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人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是扩大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随机抽取”、五倍人数、重大案件原则上都要由陪审员来审,提升了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次陪审员大改革,也被很多人寄予了推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清除司法腐败的厚望。
但评估一个改革,必须将之置于“坐标系”内,才能找准前后左右的位置,才能合理评估改革的步子迈了多大。那么,目前的陪审员试点改革和大家熟悉的美剧“陪审团”区别在哪里?是不是以后审案,要由“民意”说了算?
首先,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地位长期比较尴尬,一直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两难中徘徊踟蹰。
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司法应体现人民性,所以建国之初就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排斥纯粹的司法专业主义;之后,中国法治走了很长的弯路。改革开放之后,法治成为共识,但,是要走审判专业化的道路,还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化?更多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官审判模式,还是引进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直有分歧。
其次,理念上的分歧。在陪审员的选聘上,存在“精英化”PK“平民化”、“陪审员要不要学习法律”之争。
过去,不少地方陪审员的选聘“官员化、高学历、公职化”突出,而学历低、收入低者几乎绝迹;有人就认为这种“精英化”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应有的公平体现不同职业、收入水平的“人民性”。
而针对普通陪审员法律知识薄弱的问题,不少地方提出强化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甚至倾向在法学教授、司法调解员中选聘陪审员。但有人认为,陪审员本身是作为普通人,以普通人知识水平、道德判断来评判的,学习法律知识违背设置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再者,当下不少人将陪审员制度误读成“民意审判”,甚至带着不合理的“彼岸想象”,将中国陪审员制度臆想成“自以为”的那个美国陪审团。这是对中国陪审员、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双重误读”。
美国陪审团成员,主要是随机抽取,体现的是居民对社区的责任。但,陪审团制度不是“民意审判”。在英美法里,陪审团“审”的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即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盘问,陪审团成员作为一个“普通有理性的人”,对于这些证据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所以,陪审团的结论可能跟公意截然相反,比如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所以,国人大可不必拿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浇胸中块垒。
这次的改革草案,的确借鉴了不少美式陪审团的特色,比如,陪审员的随机抽取、门槛更低,这更能代表普通人的知识水平、道德判断。从“司法民主化”的维度上说,进步很大。
但最终还是要将其放在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的“坐标系”中考量。强化不具备法律知识的陪审员的作用,和这次司法改革中推行“法官员额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张力,怎么解决?这才是改革的关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