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攥紧打击破坏生态的法治拳头

2020-05-17 21:13作者:杨枫
  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资源优化整合,攥紧打击破坏生态行为的法治拳头。

  针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司法难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日前推出三项创新举措: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探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应用。

  江西检察机关探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表面看只是内设机构的一次调整,实际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资源优化整合,攥紧打击破坏生态行为的法治拳头。

  打击环保犯罪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是履行这项责任却涉及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多个内设部门的职能,尽管不少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了部门联动制度,但毕竟还是有部门隔阂,案件线索转移以及案件办理效率并不能最大化。而且当前不少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这必然导致一个环保法庭对应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的现象,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衔接。不仅如此,对环保犯罪打击还涉及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多方面问题,如果牵涉检察机关内部太多部门,不仅不利于对环保犯罪形成打击合力,而且会牵绊太多执法力量,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更需指出的是,相对普通违法犯罪,环保领域犯罪更具技术性、专业性,这需要办案人员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对其他领域特别是理工科领域的知识具有一定的了解,而分散、被切割的打击职能势必导致相关知识的零碎化,不利于打击环保犯罪的专业化,进而影响了环保案件的质量水平。而设立环保检察机构专司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能,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还能让恢复性司法等环保司法理念有一个标准、一以贯之地执行,确保司法的统一性、连贯性。

  应该看到,伴随着“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实施,环保领域的相关案件也日益增多,并且很多进入司法程序,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环保案件的特点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职能履行作出相应调整。目前,河北省检察机关已经走在了前头,前不久他们率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多项法律监督职能,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全面有效到位的司法保护。江西及其他准备设立环保检察机构的省份,应充分借鉴先行者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将环保检察机构落地,牵着生态文明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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