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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精细化终结“同命不同价”

2020-05-17 21:09作者:此飞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按户籍来实行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本质上就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涉嫌身份歧视。

  基于上述因素,近年来,从民间到学界,从舆论到相关司法部门,都曾对“同命不同价”提出异议和改进意见。令人欣喜的是,一些法律也已经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然而从打破制度坚冰,到彻底终结“同命不同价”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其遵循的虽然是“同命同价”的原则,但并未明确赔偿标准究竟是以城市还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为基数,在实践中有可能异化为“就低不就高”。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只适用于侵权行为,而包括本案在内的“同命不同价”涉及的是工伤死亡赔偿,不在侵权责任法的管辖范围内。

  彻底终结“同命不同价”必须立足于统一立法,而非个别法律的单兵突进。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生命虽然无价,但在特定情况下,譬如涉及死亡赔偿,生命依然是有价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可量化的具体标准。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死亡赔偿标准不是错在立法思路上,而是立法的技术上,以户籍作为赔偿标准基点,太过于简单粗放,没有意识到这种制度不公所引发的权利不平等。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应该是立法从粗放到精细化的过程。比如设定一个大体适中的全国统一标准,再适当参考受偿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这样既尊重了个体差异又兼顾社会公平,真正体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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