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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法律制度 遏制虚假信息蔓延

2020-05-17 20:49作者:张智全
  只有针对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等行为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的法规,才能加大对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蔓延的全方位打击。

  近段时间,几则“重磅消息”在证券市场流传,诸如“国美电器前实际控制人黄光裕提前出狱”、“证监会对公募基金投资创业板进行调查和窗口指导”等消息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疯传,有些概念股借机疯涨,有些股票则受累集体出现大幅波动。经相关部门证实,这些信息都是虚假消息。

  虚构上市公司假消息、传播证券监管假新闻,甚至杜撰降息等虚假宏观政策,不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也涉嫌违法犯罪。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构、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追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鲜有传播虚假信息的个人被依法追责的案例。究其原因,是法律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所致。以受虚假信息而导致损失的投资者维权为例,按照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证监会或信息管理部门对投资者蒙受的损失作出是否系虚假信息所致的判定。如果是,发布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者轻则承担民事赔偿,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前置条件之一就是传播者的行为系故意。由于法律对究竟何为故意没有明确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细致规定,实践中,证监会或信息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判定非常困难。以致让本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法追责形同虚设。而这又助长了利用网上各种新型媒介传播手段制造、释放虚假消息,以操纵市场获取利益的恶性循环。故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证券市场目前虚假信息蔓延的种种乱象,已经证明仅靠现行过于原则的法律规定难以达到“刮骨疗伤”的整治效果,在证券法正在修订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一方面,要降低投资者民事维权的门槛。只有让受虚假信息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成本更低,渠道更畅,才能有效激发投资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加大虚假信息发布传播者的违法成本,倒逼其洁身自好。另一方面,要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对“虚假信息入刑”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让法律规定与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机结合,彰显刑罚的震慑力度,以强有力的刑罚威慑斩断虚假信息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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