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红头文件,行政部门如何进退
2020-05-17 17:44作者:吴学安
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要想在动态监督中逐渐减少认定“红头文件”的阻力,仍有功课要补。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某等30人状告乐清市政园林局,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并提请一并审查《乐清市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金某等人认为这份文件与相关法律不符,是不合法的“红头文件”。
此前,备受期待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历史性地作出规定,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法院还应当向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抄送其领导部门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近年来一些“红头文件”滥发错发,出现“法无禁止权来禁,法无授权权最大”的现象,有些“红头文件”背后是权力的错位、越位。
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对“红头文件”的进行认定,实则是用法律对其进行校正,合法的要维护,不合法的予以纠正。一方面,消除“红头文件”乱象,治本之策在于把“权力关进笼子”,接受法律审查和监督,让“红头文件”依法下发。另一方面,这对“红头文件”制定者无形中也带来压力,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就会多找些法律依据,少些个人意志。
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要想在动态监督中逐渐减少认定“红头文件”的阻力,仍有功课要补。一方面,法院对“红头文件”认定合法与否,表面上只是法律技术问题,但操作上牵涉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要让此项司法解释落地,依法开展认定“红头文件”工作,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司法改革,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全程留痕的相关设计,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法院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但是法院只是就事论事对相关文件进行纠错,而要遏制乱下文,滥发文,从根本上治理文山,还得有其他制度措施相配套,要对滥发错发“红头文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追究,如此遏制“红头文件”乱象才会更为有力。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某等30人状告乐清市政园林局,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并提请一并审查《乐清市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金某等人认为这份文件与相关法律不符,是不合法的“红头文件”。
此前,备受期待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历史性地作出规定,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法院还应当向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抄送其领导部门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近年来一些“红头文件”滥发错发,出现“法无禁止权来禁,法无授权权最大”的现象,有些“红头文件”背后是权力的错位、越位。
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对“红头文件”的进行认定,实则是用法律对其进行校正,合法的要维护,不合法的予以纠正。一方面,消除“红头文件”乱象,治本之策在于把“权力关进笼子”,接受法律审查和监督,让“红头文件”依法下发。另一方面,这对“红头文件”制定者无形中也带来压力,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就会多找些法律依据,少些个人意志。
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要想在动态监督中逐渐减少认定“红头文件”的阻力,仍有功课要补。一方面,法院对“红头文件”认定合法与否,表面上只是法律技术问题,但操作上牵涉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要让此项司法解释落地,依法开展认定“红头文件”工作,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司法改革,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全程留痕的相关设计,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法院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但是法院只是就事论事对相关文件进行纠错,而要遏制乱下文,滥发文,从根本上治理文山,还得有其他制度措施相配套,要对滥发错发“红头文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追究,如此遏制“红头文件”乱象才会更为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