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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 必须打好司法牌

2020-05-17 10:42作者:杨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就全国法院如何运用审判权服务好、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明确的见解、措施、指导,以统领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可以说抓住了发挥司法作用的实践要求,正逢其时且很有必要。

  7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决策,需要从中央到地方一盘棋贯彻落实。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若干意见》正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具体表现,只要各项意见落实到位,必然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作用不可或缺。自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案件也相继在多地出现,人民法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条约惯例对具体个案作出了妥善处理。

  然而,“一带一路”建设毕竟是项全新战略,涉及承担着“一带一路”建设重要任务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同时,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依然缺少制度的统领、明确,只有对此予以明确,才能让司法作用力更加清晰,相关企业的期待更加明了。而且“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建设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矛盾纠纷,法治作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必然是各方解决矛盾的最终选择。从这个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若干意见》,就全国法院如何运用审判权服务好、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明确的见解、措施、指导,以统领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可以说抓住了发挥司法作用的实践要求,正逢其时且很有必要。

  目前,《若干意见》已经开始施行,应该说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路线图已经明确,法官因素就成为了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因素。要知道“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多地法院,由于不少地方法院地处偏远、经济发展落后,很少甚至从未办理过国际民商事海事等方面的案件,缺少处理这方面案件的实践锤炼,也缺少这方面的知识培训和积累。凡是不预则废,这要求承担着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任务的法官必须提前做好知识储备,也需要上级法院摸清当前法官特别是西部偏远地区法官的知识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为其提供开阔视野的平台和机会。

  可喜的是,《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过还需进一步细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尽早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法律理论前沿、在国际民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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