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设离异上限可行且必要

2020-05-17 10:11作者:乔子轩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始终坚持的法治原则,离婚后乃至多次离婚后重新组建的家庭不见得不和谐幸福,也不见得不适合寄养孩子。从这个角度看,南京设定“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的寄养家庭评估标准未免严苛,可是从被寄养孩子利益的角度来看,南京此举可行且有必要

  南京对寄养家庭主照料人设定离异次数上限,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并不冲突,也不是限制离婚,有接受寄养意愿的家庭成员依然可以根据家庭状况自由享有法定权利,法律并不限制,只是从一切为了寄养孩子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孩子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家庭不适合作为寄养家庭。而且去年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设定的寄养家庭的条件来看,也向社会传递出寄养家庭甄选从严倾向。南京此次出台的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与《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精神相一致,提出了寄养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善意。

  不可否认近年来离婚人数增幅明显,将寄养家庭主照料人婚姻状况纳入评估标准,其直接结果是可供选择的寄养家庭数量减少,可毕竟寄养儿童利益无小事。如果主照料人频繁离婚,虽是个人权利,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其家庭责任感相对较差,于主照料人亲生子女成长都不利,更别说对寄养孩子了。将离异超过两次的主照料人排除在寄养之外,抬高寄养家庭门槛,则能帮助寄养儿童找到最适合寄养的家庭、最适合的主照料人,寄养儿童免遭受到寄养家庭的心理伤害。

  寄养孩子是最需要社会关爱的弱势群体,地方根据当地寄养工作实际,为了寄养孩子,设定条件再严苛一些也不为过,都值得鼓励。当前,南京已在江苏率先制定较为严格的寄养家庭评估标准,除了严格执行外,还要根据执行实际不断修订完善,使得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其他依然缺失地方标准的地方,也要积极借鉴南京先行先试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出台当地标准,维护寄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