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的 “梳子”和“熨斗”
2020-05-17 07:20作者:唐亚林
民事法官要用好“熨斗”和“梳子”,彰显“熨斗”和“梳子”的功效。
通过司法手段化解民事纠纷,其直接目的是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得到救济和填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本质目的应该是通过司法的平衡和分配使本已破坏的关系、秩序得到修复和弥合,使当事人双方因纠纷而涌起的心意得到安抚。但在现实中,不当的司法方式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使其权利经由“诉讼侵害”而“雪上加霜”。
在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调解和判决是两种最基本的司法方式。但就是这两种基本的方式,选择不当极有可能出现前述的负面结果。一调再调、非调不可,弄的当事人怨声载道;机械司法、草率判决,矛盾未能实质解决。这些既不是当事人想要的结果,亦非司法者的初衷,更不是法律背后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常说“搁平捡顺”是一种本事,是一种能力,在民事案件中这种本事和能力尤其重要,而其中利用“熨斗”和“梳子”的功能或理念凸显。
“梳子”有梳理、理顺之功效,一头乱发,一经梳子梳理,就变得整齐好看。“熨斗”有熨烫、平直之功效,一件折皱之衣,一经熨斗熨烫,就变得笔挺好看。民事案件如同一头乱发或一件折皱之衣,需要利用好“梳子”和“熨斗”,使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得以理顺,使利益诉求冲突不平的当事人心理得以平和。
然而有些纠纷无论怎样调解,都无法化解矛盾,越捋越乱,而且过度调解反而会破坏法治。对此不妨从不同诉的产生原因予以考量。对于确认之诉“梳子”便失去功效。对于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而言,尤其对于给付之诉而言侵权与不诚信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味地调解很难让本应平顺的秩序得以恢复,如果运用类似熨斗的原理(判决)便可强制恢复秩序。这种秩序的恢复是指整个社会而言,并不局限在当事人之间。
民事法官要用好“熨斗”和“梳子”,彰显“熨斗”和“梳子”的功效,就必须具备应有的素质。首先是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法律信仰。法官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忠于党的事业,心里装着人民,就必将会激发起献身审判事业的巨大动力。而法官只有具有法律至上的理想信念,忠于法律,才能架起公正的天平,秉公办案。其次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一名称职的民事法官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领悟法律适用的立法意图,才能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作出符合法理的裁判。第三,要有相当的司法经验。而经验需要自身努力和时间积淀、堆砌,不可急功近利、好高骛远,要善于总结,勤于总结,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向老法官学习、请教,逐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继承和发扬。第四,要有良好的司法品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良好的司法品行就是要守住公正底线。法官要用自身的人格和人品取得人民的信任,不得将其个人感情、好恶、偏见带入审案之中。
民事法官发挥着“熨斗”和“梳子”“搁平捡顺”的功能作用,而着眼培育民事法官素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司法手段化解民事纠纷,其直接目的是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得到救济和填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本质目的应该是通过司法的平衡和分配使本已破坏的关系、秩序得到修复和弥合,使当事人双方因纠纷而涌起的心意得到安抚。但在现实中,不当的司法方式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使其权利经由“诉讼侵害”而“雪上加霜”。
在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调解和判决是两种最基本的司法方式。但就是这两种基本的方式,选择不当极有可能出现前述的负面结果。一调再调、非调不可,弄的当事人怨声载道;机械司法、草率判决,矛盾未能实质解决。这些既不是当事人想要的结果,亦非司法者的初衷,更不是法律背后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常说“搁平捡顺”是一种本事,是一种能力,在民事案件中这种本事和能力尤其重要,而其中利用“熨斗”和“梳子”的功能或理念凸显。
“梳子”有梳理、理顺之功效,一头乱发,一经梳子梳理,就变得整齐好看。“熨斗”有熨烫、平直之功效,一件折皱之衣,一经熨斗熨烫,就变得笔挺好看。民事案件如同一头乱发或一件折皱之衣,需要利用好“梳子”和“熨斗”,使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得以理顺,使利益诉求冲突不平的当事人心理得以平和。
然而有些纠纷无论怎样调解,都无法化解矛盾,越捋越乱,而且过度调解反而会破坏法治。对此不妨从不同诉的产生原因予以考量。对于确认之诉“梳子”便失去功效。对于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而言,尤其对于给付之诉而言侵权与不诚信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味地调解很难让本应平顺的秩序得以恢复,如果运用类似熨斗的原理(判决)便可强制恢复秩序。这种秩序的恢复是指整个社会而言,并不局限在当事人之间。
民事法官要用好“熨斗”和“梳子”,彰显“熨斗”和“梳子”的功效,就必须具备应有的素质。首先是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法律信仰。法官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忠于党的事业,心里装着人民,就必将会激发起献身审判事业的巨大动力。而法官只有具有法律至上的理想信念,忠于法律,才能架起公正的天平,秉公办案。其次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一名称职的民事法官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领悟法律适用的立法意图,才能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作出符合法理的裁判。第三,要有相当的司法经验。而经验需要自身努力和时间积淀、堆砌,不可急功近利、好高骛远,要善于总结,勤于总结,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向老法官学习、请教,逐步提高,在审判实践中继承和发扬。第四,要有良好的司法品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良好的司法品行就是要守住公正底线。法官要用自身的人格和人品取得人民的信任,不得将其个人感情、好恶、偏见带入审案之中。
民事法官发挥着“熨斗”和“梳子”“搁平捡顺”的功能作用,而着眼培育民事法官素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