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工资制度改革让人期待
2020-05-17 02:16作者:骆锦勇
《方案》在强化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上都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再破冰”,对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试点改革,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试点相配套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显然,《方案》通过只是这项改革推进的第一步,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全国如何统一、标准如何确定、何时得到落实等,还有待于有关各方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在《方案》得到进一步细化以后才能真正落地。但无论如何,《方案》在强化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上都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再破冰”,对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实行全国统一制度和体现职业特点,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虽然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从本质上讲属于中央事权,但此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通常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两部分组成,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参照的均为公务员标准,工资分配机制“地方粮票”现象极其突出,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而导致同样级别法官、检察官在不同地区享受着不同的工资待遇。因此,此次《方案》提出,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不仅要求“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做到对全国法官、检察官在职业保障上一视同仁,还要求“体现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单独薪酬制度,从而使法官、检察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换言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使法官、检察官的工资保障与地方财政分离,由中央统一规划制定工资水平,显然更有利于体现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也凸显了法官、检察官与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
其次,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依据。一直以来,尽管法官、检察官的等级确定强调以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参照等级确定法官、检察官单独薪酬制度却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对此,《方案》提出要建立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这就意味着,既然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分不同等级,就应当使他们的工资制度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法官、检察官工资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基本依据是依照等级来确定法官、检察官相应的工资标准,并且允许不同等级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薪酬标准存在差别。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以后,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更应与他们的专业职务序列等级直接挂钩。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也符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法治进步要求。
再次,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价值遵循。如前所述,在现行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中,其职务序列一直对应着公务员的行政职级,而且法官、检察官等级划分也直接与其所任职务相关,并由此来确定他们的级别工资水平,即在同一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中,一定是院长、检察长的职级、级别工资最高,然后依此类推。而此次《方案》提出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旨在鼓励办好案、多办案,即实际工资收入最高的未必是院长、检察长,也很有可能是那些业务精通、实绩突出的办案法官、检察官。也就是说,统一工资制度不仅是一项围绕司法办案的激励机制,同时也是优胜劣汰的约束机制,工资水平确定应当以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为价值遵循,以体现法官、检察官责、权、利的对等,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当然,实行统一工资制度后的工资构成情况或许仍较为复杂,但不能片面强调“一碗水端平”,而是既要考虑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等级、资历,也要考虑司法办案第一要务,还要结合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素质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实际,并在此基础上来综合划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分配标准。
第四,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倾斜力度,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方案》强调,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倾斜力度,就是要体现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分配机制与他们所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相适应,使统一工资制度改革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在我国,市(地)级以下的法院、检察院办案任务最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最突出,而且,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尤其是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一线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就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因此,统一工资政策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既体现了工资制度的本质,也是对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职业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必须防止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因为即便是在同一法院、检察院不同岗位的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可能存在能力参差不齐、工作忙闲不均的问题。因此,统一工资制度必须遵循公平分配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政策导向,从而鼓励优秀法官、检察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试点改革,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试点相配套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显然,《方案》通过只是这项改革推进的第一步,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全国如何统一、标准如何确定、何时得到落实等,还有待于有关各方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在《方案》得到进一步细化以后才能真正落地。但无论如何,《方案》在强化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上都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再破冰”,对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实行全国统一制度和体现职业特点,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虽然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从本质上讲属于中央事权,但此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通常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两部分组成,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参照的均为公务员标准,工资分配机制“地方粮票”现象极其突出,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而导致同样级别法官、检察官在不同地区享受着不同的工资待遇。因此,此次《方案》提出,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不仅要求“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做到对全国法官、检察官在职业保障上一视同仁,还要求“体现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单独薪酬制度,从而使法官、检察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换言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使法官、检察官的工资保障与地方财政分离,由中央统一规划制定工资水平,显然更有利于体现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也凸显了法官、检察官与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
其次,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依据。一直以来,尽管法官、检察官的等级确定强调以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参照等级确定法官、检察官单独薪酬制度却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对此,《方案》提出要建立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这就意味着,既然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分不同等级,就应当使他们的工资制度与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法官、检察官工资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基本依据是依照等级来确定法官、检察官相应的工资标准,并且允许不同等级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薪酬标准存在差别。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以后,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更应与他们的专业职务序列等级直接挂钩。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也符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法治进步要求。
再次,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价值遵循。如前所述,在现行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中,其职务序列一直对应着公务员的行政职级,而且法官、检察官等级划分也直接与其所任职务相关,并由此来确定他们的级别工资水平,即在同一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中,一定是院长、检察长的职级、级别工资最高,然后依此类推。而此次《方案》提出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旨在鼓励办好案、多办案,即实际工资收入最高的未必是院长、检察长,也很有可能是那些业务精通、实绩突出的办案法官、检察官。也就是说,统一工资制度不仅是一项围绕司法办案的激励机制,同时也是优胜劣汰的约束机制,工资水平确定应当以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为价值遵循,以体现法官、检察官责、权、利的对等,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当然,实行统一工资制度后的工资构成情况或许仍较为复杂,但不能片面强调“一碗水端平”,而是既要考虑法官、检察官的职务、等级、资历,也要考虑司法办案第一要务,还要结合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素质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实际,并在此基础上来综合划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分配标准。
第四,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倾斜力度,是法官、检察官统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方案》强调,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倾斜力度,就是要体现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分配机制与他们所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相适应,使统一工资制度改革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在我国,市(地)级以下的法院、检察院办案任务最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最突出,而且,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尤其是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一线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就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因此,统一工资政策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既体现了工资制度的本质,也是对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职业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必须防止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因为即便是在同一法院、检察院不同岗位的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可能存在能力参差不齐、工作忙闲不均的问题。因此,统一工资制度必须遵循公平分配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政策导向,从而鼓励优秀法官、检察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