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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捕文书”:为缉凶归案加油

2020-05-16 21:03作者:杨涛
  公民发出“海捕文书”,通过悬赏,吸引知情者提供线索,让公安机关有可能掌握更多的线索,从而加快破案的进程。这一做法值得提倡。

  夜跑时失踪6天后,33岁的陕西省宝鸡文理学院音乐系舞蹈教师吕某遗体在渭河公园灌木丛中被人发现。吕某的同学发出了一条名为“海捕文书”的帖子,悬赏万元缉凶,还留下了联系电话、QQ和邮箱,在微信朋友圈引起关注。

  “海捕文书”,许多人是闻所未闻,它是古代官府通令各地衙门逮捕逃犯的公文,当然,现在这份“海捕文书”是吕某的同学发出,不可能有公文的效力,只是具有以往“海捕文书”的形式。一些人对此提出了异议,不过,在笔者看来,公民发出“海捕文书”,只要不是冒充国家机关名义发出,是多多益善。

  在法治社会,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首先就要问是否合法。“海捕文书”中指出“此海捕文书不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仅以我个人名义,通缉凶手。如有提供有效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者,赏金1万元”。这首先表明了它是以公民个人名义发出,并不是以国家机关名义,而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发出悬赏文书。不仅如此,这种“海捕文书”还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它相当于是吕某的同学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要约,而只要有人兑现了这要约的内容,即提供了有效线索协助警方破案,那么,其就是完成了一个有效的承诺,发出要约的人即吕某的同学还必须支付1万元赏金。

  进一步讲,公民发出“海捕文书”还有助于警方加快破案进度,从而实现尽快破案。虽然目前公安机关能通过高科技来协助侦破案件,但是,还是有许多案件在监控的盲区,案件的侦破须依靠人的力量,例如证人提供的线索和证词。对于一些重特大案件,公安机关也会进行悬赏,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案件并不会进行悬赏。这时候,公民发出“海捕文书”,通过悬赏,吸引一些人来提供线索,就显得很有必要,它能弥补公安机关没有发出悬赏公告的不足,让公安机关有可能掌握更多的线索,从而加快破案的进程。

  当然,“海捕文书”不是可以随意发出的,这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有人提供了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吕某的同学是要付出赏金的。

  因此,“海捕文书”值得提倡,但是,对于发出者而言,也要量力而行,在经济能承受的范围内发出悬赏,千万别打肿脸充胖子,到时兑现不了承诺,就把好事变成坏事了,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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