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警示安全生产责任
2020-05-16 14:12作者:毕舸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一审落定,但安全警钟今后却要依然长鸣。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发生在两年前的那场灾难,起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现场保障,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后果。而法院判决对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更让人看清了“天灾”背后的人祸——无论是当事企业安全管理者对于应尽职责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还是相关职能监管机构某些责任人的不作为,都成为引发此次重大事故的诱因之一。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一审落定,但安全警钟今后却要依然长鸣。在此次事故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公众记忆犹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与管理者责任履行缺席紧密相关。
企业安全责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盖。不仅是监督者要紧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还需要培养严格的安全意识和消除隐患强制执行能力,这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
如果前面的安全防线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后的监管防线——职能机构来履责。遗憾的是,包括青岛输油管爆炸在内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后调查中都可以发现,政府职能机构相关人员的踢皮球式管理、走过场式管理,让监管体系彻底失灵,安全隐患由此一发不可收拾,酿成了令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悲剧。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让8名原中石化员工、6名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受到了司法惩戒。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有所警惕、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发生在两年前的那场灾难,起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现场保障,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后果。而法院判决对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更让人看清了“天灾”背后的人祸——无论是当事企业安全管理者对于应尽职责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还是相关职能监管机构某些责任人的不作为,都成为引发此次重大事故的诱因之一。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一审落定,但安全警钟今后却要依然长鸣。在此次事故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公众记忆犹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与管理者责任履行缺席紧密相关。
企业安全责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盖。不仅是监督者要紧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还需要培养严格的安全意识和消除隐患强制执行能力,这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
如果前面的安全防线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后的监管防线——职能机构来履责。遗憾的是,包括青岛输油管爆炸在内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后调查中都可以发现,政府职能机构相关人员的踢皮球式管理、走过场式管理,让监管体系彻底失灵,安全隐患由此一发不可收拾,酿成了令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悲剧。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让8名原中石化员工、6名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受到了司法惩戒。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有所警惕、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