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彰显破冰意义

2020-05-16 06:53作者:张智全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而且也有助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执行,无疑意义重大。

  近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庆云县检察院针对环保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状况,毅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对依法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破解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能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形成环保合力。明确的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前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不确定一直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正常开展的障碍。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确定了相关民间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这只是解决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以提起。

  实践证明,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既需要民事公益诉讼发力,更需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及时介入。因此,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就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亟需解决的最为现实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庆云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法提起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扫除了制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障碍,必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双壁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不足的短板,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化程度高、调查取证难、诉讼参与度高,这些因素是掣肘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加之诉讼成本高昂,不少民间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构,具有民间组织在法律、案件调查和诉讼便利等方面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便利性和权威性等特长,有针对性地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胜诉目标,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地生根。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而且也有助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执行,无疑意义重大。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提升环保工作水平。诚然,生态环境恶化并非只是环保部门之过,但环保部门的“懒政”不作为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亟需环保部门强化履职的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开启了以国家名义追究环保部门法律责任的先河,必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环保部门更加积极履职,从而有效地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助力生态环境的依法保护。这是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所彰显的又一重大破冰意义。

  当然,蹒跚起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前行的道路注定并不平坦,这就需要检察机关要积极的作为,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从而真正释放出法治潜能,确保其成为护佑生态环境美丽的法治利器。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