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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立法步伐当加快

2020-05-15 20:00作者:鹰远
  有法律兜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更有力惩罚,并对各方不法行为实现源头治理。

  利用企业参与交管违法处理系统制作机会,私自下载大量车主信息,通过邮件传输倒卖获利4万余元,6名参与车主信息买卖人员近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和侵害越来越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5)》指出,国内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非法采集、窃取、贩卖和利用网络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不断成熟壮大,呈现产业化、集团化、跨境化、智能化的趋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失控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虽然2009年修订的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条例,但这些条例零散、抽象,在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快立法,尽快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尽早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杨震表示,信息社会需要建立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只有个人数据在法律保护下安全迅速地收集和流通,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才能推动我国信息产业与世界接轨,这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然,务实和高效率的立法需要充分整合现有的规范资源。现有的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各级行政部门规章,以及各类司法解释中。最近,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指出,现有规范资源中,最具适用性的就是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国标”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次就是刑法中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然后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各类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索赔,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的赔偿金,这一保护力度也是空前的。

  总之,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有法律兜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更有力的惩罚,并对各方不法行为实现源头治理。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是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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