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依法精准打击传销犯罪
2020-05-15 19:14作者:张智全
3月22日8时许,30余名传销人员持器械聚集到河北省定州市城南派出所,企图带走一名传销组织成员,并将劝阻的民警打伤。而在此次事件发生的一周前,安徽省长丰县执法人员在清查传销过程中,亦被传销人员围堵和殴打,造成一名工作人员和两名民警受伤。记者梳理发现,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甚至有组织冲击公安机关的事件在多地发生(3月24日《法制日报》)。
传销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不少群众深受其害。依法对传销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乃题中之义。
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固然需要执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但更为重要的,还必须完善法律。就目前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后又疯长的割韭菜式怪圈,虽然有传销活动更加隐秘而导致的打击难度加大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传销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的现象,在修正刑法(七)时,于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了1条法款,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罪。根据法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可供操作,2010年5月7日,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限定为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以期通过细化立案追诉标准,实现对传销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毋庸置疑,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行为入罪,尤其是高检和公安部出台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为依法精准打击传销犯罪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对该罪的适格处罚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人员,这一立案追诉标准明显偏高,反而不利于对传销犯罪的有力打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查获的主要头目仅是传销组织中“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依靠现有证据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换言之,这一立案追诉标准只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大鱼”有一定震慑,却使众多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的“虾米”达不到构罪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偏高,既导致了“大鱼”难捕,“虾米”又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之后骨干头目“异地复活”,参与者“卷土重来”,最终形成了传销犯罪活动如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无从谈起,二者缺一不可。面对传销犯罪活动如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必须完善法律,部分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有必要值得借鉴。除了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外,更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条件予以明确,加大对传销人员、尤其是普通参与者和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人员的惩处力度。如此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传销犯罪的精准打击,成为经济社会“毒瘤”的传销活动才可能真正无处遁形。
传销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不少群众深受其害。依法对传销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乃题中之义。
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固然需要执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但更为重要的,还必须完善法律。就目前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后又疯长的割韭菜式怪圈,虽然有传销活动更加隐秘而导致的打击难度加大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传销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的现象,在修正刑法(七)时,于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了1条法款,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罪。根据法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可供操作,2010年5月7日,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限定为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以期通过细化立案追诉标准,实现对传销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毋庸置疑,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行为入罪,尤其是高检和公安部出台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为依法精准打击传销犯罪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对该罪的适格处罚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人员,这一立案追诉标准明显偏高,反而不利于对传销犯罪的有力打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查获的主要头目仅是传销组织中“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依靠现有证据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换言之,这一立案追诉标准只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大鱼”有一定震慑,却使众多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的“虾米”达不到构罪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偏高,既导致了“大鱼”难捕,“虾米”又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之后骨干头目“异地复活”,参与者“卷土重来”,最终形成了传销犯罪活动如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无从谈起,二者缺一不可。面对传销犯罪活动如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必须完善法律,部分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有必要值得借鉴。除了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外,更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条件予以明确,加大对传销人员、尤其是普通参与者和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人员的惩处力度。如此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传销犯罪的精准打击,成为经济社会“毒瘤”的传销活动才可能真正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