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垄断案集中管辖制度
2020-05-12 15:03作者:周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