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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2020-05-12 10:31作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三类人员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三类人员为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读说,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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