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小忙”不能帮
2020-05-10 13:43作者:徐爱民
法官是要履行普法宣传共建法治社会的职责,可以以案释法、就案讲法,但不宜把接受案件咨询看作是普法宣传。
作为法律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但很多法官遇到过这样的烦恼:一些亲友通过各种渠道咨询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请求帮忙出出点子支支招,好把官司打赢,甚至有的亲友拿着诉状找上门来央求:“帮我看看诉状吧,就一个小忙。”
在很多人看来,“看一眼诉状”“分析一下案情”对于法官而言是举手之劳的“小忙”。但作为法官,这些“小忙”,法官有时不愿也不能帮,这是对公平正义负责。
其实不单是亲友,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喜欢就案件处理与法官切磋一下。前不久,笔者主办一起重婚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次打电话,想就案件定罪问题交换意见,意图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处理。笔者对辩护律师说,现在进行以诉讼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以证据为核心,以庭审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重心,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裁判之前法官不与辩护律师交流,也不与公诉机关交流,这是纪律。同时,笔者告诉辩护律师要认真准备辩护意见,法官会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并慎重考虑。结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但很多证据都证明被告人在法定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身份在社会活动中出现,法官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辩护律师心服口服。现在想来,如果开庭前就去听辩护律师的意见,反而容易让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更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是举了个亲友之外的例子。法官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也有亲戚朋友。人家好心好意找上门了,不帮亲友“分析一下”“参谋一下”似乎不近人情。且不说诉状往往是一面之词,很难看到对方的答辩意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的庭审调查很难对案件“号准脉”,即使法官的分析、参谋幸好能够一语中的,也是不宜过早地给亲友“定心丸”的。一般而言,亲友的案件按照程序法的规定都要回避。其他法官审理这些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很难做到与帮忙分析、参谋的法官看法分毫不差。如果有差别,就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办案法官处理不公的错觉,影响到最终的服判息诉。即使二者的意见分毫不差,过早地给当事人交出裁判的“谜底”,很容易影响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和热情,倒是给案件的顺利处理埋下了败笔。
可见,仅从一纸诉状或者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根本无法做出判断,需要缜密的庭审活动和合议庭合议或者独任审判员分析判断,才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拿出结论。因此,接受亲友的案件咨询,根本解决不了当事人的问题,对亲友是不负责的,对其他法官处理案件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是不利的。
当然,法官是要履行普法宣传共建法治社会的职责,可以以案释法、就案讲法,但不宜把接受案件咨询看作是普法宣传。如果亲友想让你为他们的官司分析、参谋一下,最好不要为了逞能或者碍于情面而欣然答应,还是劝他们到律师事务所等专门的咨询机构去。因为正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才无法帮这些“小忙”。
作为法律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但很多法官遇到过这样的烦恼:一些亲友通过各种渠道咨询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请求帮忙出出点子支支招,好把官司打赢,甚至有的亲友拿着诉状找上门来央求:“帮我看看诉状吧,就一个小忙。”
在很多人看来,“看一眼诉状”“分析一下案情”对于法官而言是举手之劳的“小忙”。但作为法官,这些“小忙”,法官有时不愿也不能帮,这是对公平正义负责。
其实不单是亲友,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喜欢就案件处理与法官切磋一下。前不久,笔者主办一起重婚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次打电话,想就案件定罪问题交换意见,意图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处理。笔者对辩护律师说,现在进行以诉讼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以证据为核心,以庭审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重心,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裁判之前法官不与辩护律师交流,也不与公诉机关交流,这是纪律。同时,笔者告诉辩护律师要认真准备辩护意见,法官会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并慎重考虑。结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但很多证据都证明被告人在法定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身份在社会活动中出现,法官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辩护律师心服口服。现在想来,如果开庭前就去听辩护律师的意见,反而容易让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更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是举了个亲友之外的例子。法官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也有亲戚朋友。人家好心好意找上门了,不帮亲友“分析一下”“参谋一下”似乎不近人情。且不说诉状往往是一面之词,很难看到对方的答辩意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的庭审调查很难对案件“号准脉”,即使法官的分析、参谋幸好能够一语中的,也是不宜过早地给亲友“定心丸”的。一般而言,亲友的案件按照程序法的规定都要回避。其他法官审理这些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很难做到与帮忙分析、参谋的法官看法分毫不差。如果有差别,就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办案法官处理不公的错觉,影响到最终的服判息诉。即使二者的意见分毫不差,过早地给当事人交出裁判的“谜底”,很容易影响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和热情,倒是给案件的顺利处理埋下了败笔。
可见,仅从一纸诉状或者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根本无法做出判断,需要缜密的庭审活动和合议庭合议或者独任审判员分析判断,才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拿出结论。因此,接受亲友的案件咨询,根本解决不了当事人的问题,对亲友是不负责的,对其他法官处理案件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是不利的。
当然,法官是要履行普法宣传共建法治社会的职责,可以以案释法、就案讲法,但不宜把接受案件咨询看作是普法宣传。如果亲友想让你为他们的官司分析、参谋一下,最好不要为了逞能或者碍于情面而欣然答应,还是劝他们到律师事务所等专门的咨询机构去。因为正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才无法帮这些“小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