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急诊医生需要这颗“定心丸”

2020-05-01 21:12作者:张国栋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统一了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对于医院抢救危重病患而亲属不签字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责任界定。

  毋庸置疑,《解释》发布的很及时,亮点更是不少,既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有助于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更突出体现了生命至上,是呵护生命健康的给力法条。

  《解释》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的是鼓励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可使医院放下包袱,免除后顾之忧,积极施救,从而可使那些生命垂危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众所周知,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时间最宝贵,容不得丝毫耽搁或者扯皮。曾经有的家属不理解、不配合,失去了施救的最后机会,追悔莫及。《解释》明确“救人不担责”,其意义具有现实性、针对性。

  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使得《解释》环环紧扣,严丝合缝,合理可行。也促使医院在积极施救的同时,注重施救的科学、有效。笔者可望生命至上理念得到充分实践,确保其具有最大的“含金量”。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