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中国版“梅根法案”
2020-05-01 20:56作者:史洪举
早在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就出台了类似规定,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公开曝光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淮安市淮阴区推广此类做法又一次引发关注。笔者认为,这种曝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法值得肯定,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科学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此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此外,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而且,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很多公开报道也印证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或身边的人。
因而,如果不曝光此类人员并限制从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权利,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最切身的利益,性侵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就该让渡一定权利。要知道,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如除曝光个人信息,不得假释、缓刑之外,有前科者还应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甚至还要接受化学阉割。
笔者以为,我国应总结积累慈溪和淮阴经验,不断完善机制、补足短板,形成我国的“梅根法案”,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并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威胁。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此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
此外,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而且,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很多公开报道也印证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或身边的人。
因而,如果不曝光此类人员并限制从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权利,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最切身的利益,性侵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就该让渡一定权利。要知道,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如除曝光个人信息,不得假释、缓刑之外,有前科者还应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甚至还要接受化学阉割。
笔者以为,我国应总结积累慈溪和淮阴经验,不断完善机制、补足短板,形成我国的“梅根法案”,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并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