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程序正义保护合法产权
2020-05-01 17:40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光中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将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和李美兰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依法启动再审,其中前两起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另一起民事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人民法院能够对这些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启动再审,而且其中的两个刑事案件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这无疑让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依法保护产权、切实加大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推动构建更为公正昌明的法治环境,促进产权纠纷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极大地树立企业家发展创业的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常言道,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产权也是保障人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产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关系到投资者投资信心及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产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公民产权受到不当侵害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三起与民营企业有关的重大涉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判断没有改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所有制形式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及其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保护。无论制定发展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还是相关行政、司法保护,都必须体现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使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都不受非法侵犯,让财富拥有者感到安心、安定、安全。
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
对这些案件的再审,一方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用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认真研究把握,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维护程序正义。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其中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从程序上保障合法产权,强化审判监督的司法救济,充分体现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为此,笔者认为:
一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
二是要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同时要注重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三是要严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要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功能,注重裁判说理,强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总之,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大力推进的新时代,既要高度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也要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坚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者并重,实现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感,又切实做到保障公民法人的财富安全感。我甚至认为,从一定意义上看,对这三起案件决定再审,其重大意义或许不亚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等普通刑事错案,这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公正司法的大道上留下精彩的一笔。
人民法院能够对这些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启动再审,而且其中的两个刑事案件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这无疑让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依法保护产权、切实加大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推动构建更为公正昌明的法治环境,促进产权纠纷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极大地树立企业家发展创业的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常言道,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产权也是保障人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产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关系到投资者投资信心及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产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公民产权受到不当侵害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三起与民营企业有关的重大涉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判断没有改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所有制形式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及其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保护。无论制定发展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还是相关行政、司法保护,都必须体现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使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都不受非法侵犯,让财富拥有者感到安心、安定、安全。
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
对这些案件的再审,一方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用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认真研究把握,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维护程序正义。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其中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从程序上保障合法产权,强化审判监督的司法救济,充分体现法律和政策导向功能。为此,笔者认为:
一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
二是要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同时要注重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三是要严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要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功能,注重裁判说理,强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总之,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大力推进的新时代,既要高度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也要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坚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者并重,实现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感,又切实做到保障公民法人的财富安全感。我甚至认为,从一定意义上看,对这三起案件决定再审,其重大意义或许不亚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等普通刑事错案,这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公正司法的大道上留下精彩的一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