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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创造性判断标准 避免“事后诸葛亮”

2020-04-20 22:38作者:法律读库

  “结合分子”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案件。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该案判决厘清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标准的关系,矫正了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的法律标准被异化的现象,并对如何在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给出了明确指引。

  本案专利申请名称为“结合分子”,涉及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目前发展最快的治疗性生物大分子药物,在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市场潜力巨大,目前已经成为研究热点和众多医药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生物制药领域创新创造往往具有以实验为基础、成本投入大、不确定性强、效果难以预测等特点。基于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发展的上述特点,对于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应该如何把握,一直是业界讨论的重点和难点。

  很长时间以来,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为主线,重视对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授权条件的审查,严格限制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法定条件的审查,这一做法导致创造性的法律标准出现被异化的现象。这一现象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审查方面尤为突出。原因在于,说明书充分公开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方面特别重要,相关发明能否实施及其效果如何往往只能通过实验结果才能证实。但是,由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法定条件的适用受到限制,审查员有时会将本应由充分公开、支持等法律要求所解决的问题纳入创造性评价中予以考虑,导致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被模糊和异化。本案就是这种异化现象的一个鲜活实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本案判决在创造性判断上正本清源,适时矫正了创造性判断标准在实践中被异化的现象。特别是,判决在明确创造性判断与其他专利授权条件之间的关系和避免“事后诸葛亮”上都给出了极具启发的指引,令人称道。

  第一,在创造性判断上正本清源,让各授权条件各归其位。在创造性判断与其他专利授权条件的关系方面,判决认为,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定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不利于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法律要求被搁置,原则上应予避免。因此,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既要重视对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授权条件的审查,又要重视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授权条件的适用,使各种授权条件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判决阐明的审查标准与审查顺序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时间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避免“事后诸葛亮”,充分尊重发明的实质性贡献。在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事后诸葛亮”也是常见的心理认知误区:在一种新事物被发明出来以前,一般人很难想到它,但是一旦它被发明出来,事后看到它可能会感觉发明它非常容易。为这种“后见之明”,判决指出,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形成,其可能经常被发现可以从某些已知事物出发,经由一系列非常简单的步骤推导出来。为避免这种后见之明,必须全面、谨慎、现实地评估,面对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认知的全部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容易地得出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而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本案判决精准把脉生物医药领域创新规律,对于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这一判决对于保证确有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研发动力,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判决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能力、有魄力提高复杂疑难的专利案件审判质效,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保护技术类知识产权,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和创业活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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