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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引发肖像权诉讼具有警示意义

2020-05-01 07:16作者:杨玉龙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2月23日新京报快讯)

  据了解,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并被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并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计18次。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这是一起明星肖像权侵权案。而应“葛优躺”引发的相关案件并非是第一次。据报道,2016年8月10日,微信公号“壹钱包”发文称,7月11日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因使用了“葛优躺”这一网络热门“梗”,而收到葛优委托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由此可见,“葛优躺”虽热很讨人喜欢,但并不是想用就能用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涉及到侵权。

  同时,不难发现,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不鲜见,而且诉诸法律的也不再少数。比如,前段时间,南京市秦淮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案件:在微信公众号上用明星陈乔恩的照片宣传整形服务,南京秦淮安安医疗美容诊所被判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再如,据报道,柳岩、林志颖、李小璐等明星也因为被侵权通过法院维权。

  事实上,商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使用其肖像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带有盈利性质地推广,肯定涉及侵权。一则会对当事人的形象造成侵害;二则也会误导社会公众对她的认知;三则名不符实的广告宣传,会诱导消费者消费,一旦产品和技术不咋地,更有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商家想借助明星的影响力,但也须遵循法律边界。

  消弭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商家的自律和增强法律意识至关重要,避免因为任性或者不懂法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也给自己增添麻烦;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违法成本,据律师介绍,目前这类案子陷入的困境是,维权所得的成果跟不法商家违法所得不成正比,所以在法律框架内对违规者顶格处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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