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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又一次生动诠释

2020-05-01 06:33作者:午光
  不放过任何犯罪行为,也绝不冤枉任何人,这是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也是对相关当事人负责的应有态度。

  在刑满释放8个月后,湖南长沙市委原副秘书长、长沙市委办公厅原副主任陈录社再次面临一起涉案金额达200万元的受贿指控。在9年前的一审判决中,该200万元的受贿指控未被法院认定,2017年10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称已收集新证据,“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9年前,因证据不足没有认定的200万元受贿事实,如今因新证据出现而启动再审程序,至少传递了三重信息:一者,贪腐犯罪没有侥幸可言,近年众多的案例让公众认识到了“退休不是保险箱”,此案则进一步昭示服刑获释也不是终点。二者,法院启动再审,并不意味着原审存在错误,恰恰相反,新证据的出现表明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对证据不足的事实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也是对法律认真负责、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三者,对被告人陈录社而言,过去的受贿事实没有查清,在法律上面就注定过不去,如果证据确凿,这200万元受贿就不容其抵赖,该受的刑罚还得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这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上的重要法律遵循。报道中所涉案件的原一审判决,就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予以定罪判刑,而对证据力不够的另外200万元没有予以认定。从报道来看,原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抗诉,疑罪从无原则得到了彰显,也得到了认可。

  适用疑罪从无的案件,并不等同于那些“真凶再现”和“亡者归来”的冤假错案。“真凶再现”“亡者归来”,完全排除了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无一不是证明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的,改判是还当事人以清白。而疑罪从无案例,并不能从根本上证实被告人没有作案,而是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从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一旦新证据收集到位,足以认定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则重新指控、启动再审就成为必然。此次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没有认定的200万元受贿事实再次进行指控、法院启动再审,就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生动诠释,在司法实践中上演了一幕疑罪从无续集。

  这一案例在疑罪从无案例的处理上具有样本价值。凡是适用疑罪从无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疑罪从无,还是部分适用疑罪从无,都不是结案的重点,而是案件侦查的新起点,应穷尽一切可能,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证据,不放过任何犯罪行为,也绝不冤枉任何人,这是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也是对相关当事人负责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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