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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领域“滥诉”亟待明确界定并有效规制

2020-05-01 01:51作者:法律读库
  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正面引导不够。一些当事人热衷于搞舆论炒作,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夸大自己的损害,同时利用微信等新闻工具,博取大众的同情,而社会大众往往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加以评价,给人民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施压,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滥诉增多。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界定滥诉。滥诉是指起诉人拥有诉权,主观上存在滥用起诉权的故意,缺乏合理根据,违反救济合法权益诉讼目的而恶意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客观上造成浪费司法资源,且对法院、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干扰的行为。滥诉的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起诉人拥有诉权;主观上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结果上导致浪费司法资源,给行政机关和法院造成极大干扰。建议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规定。

  其次,建立相应的滥诉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可以引入诚信原则的相关要求对滥诉予以规制。另外,也可以通过联网告知相关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或将不听劝告,滥诉的当事人通过法院诚信系统予以公布。

  再次,完善规制滥诉的相应程序。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我们着重强调“主观上的故意”。基于此,相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充分告知,以及给予当事人申辩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为:首先,应作好充分的释明,告知当事人提起该类诉讼无法满足其诉讼目的,并告知规制滥诉的规定。其次,对下一步要采取的处罚措施告知对方,同时告知其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最后,在听取对方申辩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并送达对方。

  最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滥诉较为集中的区域。实践中,异化的信息公开呈现出一种申请人资格受限、实体纠纷集中的样态,本致力于增进双方理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反而在逐渐增多的“利益拉锯”间消磨了彼此的信任: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裁量应公开而不公开,行政机关却强调申请人不应滥用申请权、诉权。可建立相应的释明制度,就申请内容、表达方式、更为适宜的责任主体等进行说明。一方面可以辅助相对人正确理解条例,同时减少不当申请的提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后续工作成本,增加行政行为可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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