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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医生的紧急处置权加油打气

2020-04-30 18:00作者:李英锋
  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出台相关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确紧急处置权的具体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紧急处置的法律后果。

  近日,在湖北武汉举目无亲的吴师傅突发脑出血,若不及时手术,可能成为植物人。梨园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周兆文医生为他打破先例,危急时刻一句“先手术,责任我来担”,把吴师傅从死神手里抢了回来。手术后,吴师傅已转危为安,并于5月15日顺利出院。

  周兆文医生的担当令人温暖,令人敬佩。然而,针对无家属签字的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责任却不该靠医生个人打破常规“挺身而担”,不该靠医生的勇气,抢救的风险和代价也不能落到医生个人头上。实际上,对抢救危重患者等紧急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给出了无家属签字或意见的应急处置方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医院、医生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对紧急处置权的使用不熟练、不自信、不积极、不习惯,存有种种顾虑,仍然将家属签字或患者意见作为抢救的前置条件,愿意或敢于使用紧急处置权的寥寥,紧急处置规则基本处于闲置、半闲置的状态,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引发相关事故,也多次引发舆论热议。

  紧急处置权是医生的权力,也是医生的义务,在紧急处置权的范畴内,医生遇到紧急情况,自然而然地就应该采取也必须采取对应的“先抢救”措施,无须凭借个人的勇气,无须凭借不顾个人得失的冒险精神,如果医生履行了法定的紧急处置程序,在诊疗过程中也无失职、不当行为或医疗事故,抢救的后果无须由医生个人承担。所以,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均应增强紧急抢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遇到无家属或本人签字、意见的危重病人时,不犹豫、不退缩、不等待、不躲避,该出手时就出手,该处置时就处置。当然,立法部门、政府或卫生管理部门也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出台相关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确紧急处置权的具体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无家属或本人签字、意见的具体情形,明确申请、批准行使紧急处置权的流程,明确紧急处置的法律后果——费用由病人一方承担,医院、医生对依法紧急处置的不利后果免责。这样,紧急处置权的边界就更清晰了,就更易于医生理解、掌握和操作,就能免除医生的后顾之忧,就更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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