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造假终害己
2020-04-30 14:26作者:马涤明
因做生意亏损,为躲债,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同时,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等债务过后再复婚”……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协议》。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
各种目的的“假离婚”,近年来比较流行,但其中的风险,有些婚姻造假者未必完全意识到。不少人都以为,说好了的“假离婚”,一方要想假戏真做,另一方可以上法院给揭穿。殊不知,《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岂是“补充协议”能推翻的。
法治社会也是契约社会。但关于契约效力的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误区。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游戏取得《离婚证》的同时,又以私下协议约定“假离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在契约法律概念问题上开了个大玩笑: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证明——《离婚证》,被私下约定为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夫妻协议”,被私下里约定为是真的,这既是法盲,也是一种“契约盲”。
除了“假离婚”,还有“假结婚”。比如有些外籍人士为达到获得购房资格等目的,与当地人士“假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也潜藏着不小的风险。男子为躲债“假离婚”,结果人财两空;女子为儿子在上海考大学而与他人“假结婚”,却误打误撞继承一份遗产,这些故事都是生动的普法课: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造假,需三思而后行。
各种目的的“假离婚”,近年来比较流行,但其中的风险,有些婚姻造假者未必完全意识到。不少人都以为,说好了的“假离婚”,一方要想假戏真做,另一方可以上法院给揭穿。殊不知,《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岂是“补充协议”能推翻的。
法治社会也是契约社会。但关于契约效力的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误区。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游戏取得《离婚证》的同时,又以私下协议约定“假离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在契约法律概念问题上开了个大玩笑: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证明——《离婚证》,被私下约定为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夫妻协议”,被私下里约定为是真的,这既是法盲,也是一种“契约盲”。
除了“假离婚”,还有“假结婚”。比如有些外籍人士为达到获得购房资格等目的,与当地人士“假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也潜藏着不小的风险。男子为躲债“假离婚”,结果人财两空;女子为儿子在上海考大学而与他人“假结婚”,却误打误撞继承一份遗产,这些故事都是生动的普法课: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造假,需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