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童令”入法提高保护系统性
2020-04-29 20:42作者:房清江
“限童令”上升为法规,其意义并不只是提供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与管理的依据,更在于真正创造出更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荧屏环境。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少辨别能力,容易受到不良现象、观念、错误常识的误导,甚至是盲目模仿与追求,严重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电视等媒体是未成年人成长离不开的文化环境,其播出的节目所承载的科学精神、价值导向,对孩子们影响至深,必须从严管理,严格规范。
近些年,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化娱乐倾向,国家广电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作出限制规定。最早的是2006年的禁止未成年人参加“选秀”。2015年9月,新广告法曾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这些规定,明显都是事后纠偏的举措,既反映了管理层面对电视节目对未成年人影响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反映出了时代发展、传媒进步,所形成文化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的客观性。
此次拟出台《规定》有不小的意义。其一,形式上从通知正式上升为行政法规,具备了更高的效力。其二,也是这些年管理经验向制度体系的提升,管理机制逐步成熟,从临时走向常态。
当然,“限童令”上升为法规,其意义并不只是提供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与管理的依据,更在于这些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真正创造出更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荧屏环境。一方面应当提高法规的执行力,管理层面应当依据法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电视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监测、投诉监督、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起到“净化器”“过滤网”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建立漏洞修补机制,因为未成年人电视节目的发展是动态的,内容、方式都在变化,可能产生的危害与负面影响,也有一个判断与认识的过程,须在规定确定的管理原则下,形成可行的机制,随时修补因变化带来的漏洞,消除管理滞后的弊端。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少辨别能力,容易受到不良现象、观念、错误常识的误导,甚至是盲目模仿与追求,严重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电视等媒体是未成年人成长离不开的文化环境,其播出的节目所承载的科学精神、价值导向,对孩子们影响至深,必须从严管理,严格规范。
近些年,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化娱乐倾向,国家广电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作出限制规定。最早的是2006年的禁止未成年人参加“选秀”。2015年9月,新广告法曾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这些规定,明显都是事后纠偏的举措,既反映了管理层面对电视节目对未成年人影响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反映出了时代发展、传媒进步,所形成文化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的客观性。
此次拟出台《规定》有不小的意义。其一,形式上从通知正式上升为行政法规,具备了更高的效力。其二,也是这些年管理经验向制度体系的提升,管理机制逐步成熟,从临时走向常态。
当然,“限童令”上升为法规,其意义并不只是提供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与管理的依据,更在于这些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真正创造出更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荧屏环境。一方面应当提高法规的执行力,管理层面应当依据法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电视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监测、投诉监督、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起到“净化器”“过滤网”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建立漏洞修补机制,因为未成年人电视节目的发展是动态的,内容、方式都在变化,可能产生的危害与负面影响,也有一个判断与认识的过程,须在规定确定的管理原则下,形成可行的机制,随时修补因变化带来的漏洞,消除管理滞后的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