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盗刷”判银行全赔的未竟之问
2020-04-17 17:28作者:符向军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披露,在胡姓澳门女子所持龙卡通银行卡遇伪卡被盗刷347万元的案件中,因该卡发卡行未能就其“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的主张提供举证证明,故一、二审均判该卡发卡行全额赔偿持卡人的损失。(3月9日晚新华社)
银行卡被盗刷,发卡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中已逐渐形成共识,法院判决银行全部赔偿的案例,近年来也时有所闻。但是银行具体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该全赔,什么情况下不该全赔,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加上案情各异和对法律理解不同,各地法院裁判中也各有差异,有的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有的判决用户承担主要责任,有的则判决银行、用户“各打五十大板”,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中允地说,由于法律不明确、案情有差异,法官因理解案情、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导致司法裁判差异也是正常的,但这客观上也难免影响到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并让公众感到困惑,乃至造成对司法的偏见,损及司法的公信权威。比如网友对本案新闻的跟帖评论中,有的说如果不是澳门女子而是内地人被盗刷,法院不会这么公正,有的则根本“不过脑”,说“澳门法院很公正”,让人无语。
珠海中院的公正判决,没有为司法公正赢得满堂喝彩,反而引来别样解读,除了当前司法公信需要不断强化,也说明在不时爆出的“卡盗刷”案件纠纷中,司法个案的公正,并不能解决司法裁判不统一甚至混乱所带来的负面舆论效应,对司法公信度的整体提升效果欠佳。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近日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服务责任法》规范消费服务,提出现在银行卡被盗刷现象不时发生,银行应当承担服务不到位的责任。该议案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但银行服务不到位的责任具体该如何划分、厘定,仍是未竟之问。
银行卡被盗刷,责任需要“法定”。应尽快补强法律短板,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或出台司法解释,并针对各种可能情形、因果关系,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信用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以明确、统一“卡盗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事宜,促进“同案同判”,这是亟待立法、司法部门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法律首先应明确规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应当确保金融安全,负有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只要用户不存在泄露密码、与盗刷者恶意串通等过错,银行就应对“卡盗刷”负全责。这对强化银行储蓄安保责任,完善银行卡防伪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弱势用户权益,减少因银行卡盗刷等引起的扯皮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银行卡被盗刷,发卡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中已逐渐形成共识,法院判决银行全部赔偿的案例,近年来也时有所闻。但是银行具体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该全赔,什么情况下不该全赔,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加上案情各异和对法律理解不同,各地法院裁判中也各有差异,有的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有的判决用户承担主要责任,有的则判决银行、用户“各打五十大板”,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中允地说,由于法律不明确、案情有差异,法官因理解案情、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导致司法裁判差异也是正常的,但这客观上也难免影响到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并让公众感到困惑,乃至造成对司法的偏见,损及司法的公信权威。比如网友对本案新闻的跟帖评论中,有的说如果不是澳门女子而是内地人被盗刷,法院不会这么公正,有的则根本“不过脑”,说“澳门法院很公正”,让人无语。
珠海中院的公正判决,没有为司法公正赢得满堂喝彩,反而引来别样解读,除了当前司法公信需要不断强化,也说明在不时爆出的“卡盗刷”案件纠纷中,司法个案的公正,并不能解决司法裁判不统一甚至混乱所带来的负面舆论效应,对司法公信度的整体提升效果欠佳。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近日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服务责任法》规范消费服务,提出现在银行卡被盗刷现象不时发生,银行应当承担服务不到位的责任。该议案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但银行服务不到位的责任具体该如何划分、厘定,仍是未竟之问。
银行卡被盗刷,责任需要“法定”。应尽快补强法律短板,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或出台司法解释,并针对各种可能情形、因果关系,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信用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以明确、统一“卡盗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事宜,促进“同案同判”,这是亟待立法、司法部门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法律首先应明确规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应当确保金融安全,负有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只要用户不存在泄露密码、与盗刷者恶意串通等过错,银行就应对“卡盗刷”负全责。这对强化银行储蓄安保责任,完善银行卡防伪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弱势用户权益,减少因银行卡盗刷等引起的扯皮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