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亮剑
2020-04-29 06:43作者:陈建华
“亮剑”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客观需要,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内容,是破解执行难的基本要求。
最近,全国一些地方法院对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亮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譬如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活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全市法院已执结90件,执结标的额1162万元。又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职人员失信被执行人集体训诫约谈会,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在笔者看来,“亮剑”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具有四重意义。
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效执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应当带头学法与守法,积极主动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二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客观需要。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让案件执行“难上加难”,此类案件久执不结导致当事人和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为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需要加大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执行力度。
三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履行法定义务上是人人平等的,然而,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出现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不良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权威,而且损害了党、人大、政府的形象,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法治环境。
四是破解执行难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今年是兑现承诺之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根据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的第三方评估体系适用的“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之一就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当前,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大多数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如果不实际执结,会极大影响人民法院通过第三方评估工作,极大影响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
最近,全国一些地方法院对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亮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譬如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活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全市法院已执结90件,执结标的额1162万元。又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职人员失信被执行人集体训诫约谈会,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在笔者看来,“亮剑”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具有四重意义。
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效执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应当带头学法与守法,积极主动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二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客观需要。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让案件执行“难上加难”,此类案件久执不结导致当事人和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为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需要加大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执行力度。
三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履行法定义务上是人人平等的,然而,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出现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不良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权威,而且损害了党、人大、政府的形象,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法治环境。
四是破解执行难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今年是兑现承诺之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根据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布的第三方评估体系适用的“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之一就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当前,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大多数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如果不实际执结,会极大影响人民法院通过第三方评估工作,极大影响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