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外包 还须“盯”紧点
2020-04-29 06:25作者:黄海磊
大数据时代充满无限生机。
破解执行难,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相对传统的司法拍卖,如今的司法网拍打破了传统委托司法拍卖固有的时间、地域限制,提高了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扩大了参拍人员范围,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使得拍卖更有效率,已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利器。
然而,日益增长的司法网拍规模同时也给主持网拍工作的法院带来了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一项司法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官要负责查明标的物权属情况、制作审查法律文书、设置竞买人资格、办理财产交付等多项工作,使执行法官疲于应付。如果能把这些繁琐的技术活交由专业的辅助机构来完成,使法院能将更多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去。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
当前各地法院纷纷引入第三方拍卖辅助机构,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可以当起 “甩手掌柜”。引入第三方机构,拍卖辅助工作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法院,而不是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组织,绝不意味着执行人员对相关工作可以撒手不管、不闻不问。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可以帮助整理好拍卖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但要经执行人员审查后发布,进入执行管理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工作必须由执行人员完成,不能代为操作。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社会化后,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厘清办案人员与辅助机构的职责界限,将执行法官从执行者变为监督者,对重要环节等事项须严格把关审批,做到“放权不放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
没有运行畅通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外包机制,而依靠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将导致人民法院增加了难以承受的工作量。但对于辅助机构若不加以严管,“盯”紧一点,设定“防火墙”,到时出现纰漏、损害的,可就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
破解执行难,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相对传统的司法拍卖,如今的司法网拍打破了传统委托司法拍卖固有的时间、地域限制,提高了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扩大了参拍人员范围,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使得拍卖更有效率,已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利器。
然而,日益增长的司法网拍规模同时也给主持网拍工作的法院带来了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一项司法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官要负责查明标的物权属情况、制作审查法律文书、设置竞买人资格、办理财产交付等多项工作,使执行法官疲于应付。如果能把这些繁琐的技术活交由专业的辅助机构来完成,使法院能将更多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去。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
当前各地法院纷纷引入第三方拍卖辅助机构,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可以当起 “甩手掌柜”。引入第三方机构,拍卖辅助工作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法院,而不是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组织,绝不意味着执行人员对相关工作可以撒手不管、不闻不问。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可以帮助整理好拍卖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但要经执行人员审查后发布,进入执行管理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工作必须由执行人员完成,不能代为操作。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社会化后,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厘清办案人员与辅助机构的职责界限,将执行法官从执行者变为监督者,对重要环节等事项须严格把关审批,做到“放权不放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
没有运行畅通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外包机制,而依靠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将导致人民法院增加了难以承受的工作量。但对于辅助机构若不加以严管,“盯”紧一点,设定“防火墙”,到时出现纰漏、损害的,可就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