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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呵护农村“碧水蓝天”

2020-04-17 17:19作者:张智全
  记者日前获悉,《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即将进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程序。条例草案二审稿以破解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九龙治水”困局为立足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各自职责,细化了处罚标准,强化了处罚的刚性(5月24日《法制日报》)。

  我国农村环境不容乐观已是客观不争的事实,曾经“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美丽乡村已在公众的视野中渐行渐远,“污水横流、黑烟四散、土壤含毒”的痛心景象正越来越成为常态。在农村环境失守、亟需花大力气治理的语境下,河北省为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地方立法,彰显了依法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的法治思维,无疑让公众对农村环境的全面改善有了更多的期许。

  农村环境失守,是农村环境保护长期缺位的直接结果。与城市相比,农村不仅没有工艺成熟的治理技术,而且环境基础设施差,许多乡村甚至没有基本的垃圾、污水收集设施,更谈不上就地处理,“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保护的力度持续加大,不少被城市拒绝的重污染工业,又被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入农村,更是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以致农村环境污染除了传统的生活垃圾污染、禽畜养殖污染、化肥农药污染外,又多了工业污染。多种污染源的相互交织,不但导致了农村环境质量的急速下降,而且也给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已迫在眉睫。

  同时,更应看到,农村环境的失守,还与依法治理不到位密切关联。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上位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保法、农业法和水利法等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操作性,显然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涉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多个部门,因为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各部门的职责模糊不清,造成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陷入“九龙治水”困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果不彰。

  善治需要良法。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和保护治理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凸显了法治缺位的短板。让法治成为护佑农村“碧水蓝天”的利器,势在必行。河北省在全国就农村环境保护尚未统一立法的背景下,率先开展地方立法,将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其意义非同一般。此举不但终结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无法可依”,而且还因为细化了处罚标准和强化了追责的刚性,使得法规具有操作性,能够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尴尬。同时,河北省拟出台的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明确了职能部门的职责,从而理顺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职责关系,为依法开展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铺平了道路。所有这些,都为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兜底保障,一旦让其落地生根,必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挥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没有农村环境的质优,也就不可能有全国环境的质优。因此,确保农村环境优良,既是保障数亿农民环境权益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同城市居民一样,广大农民也有权利获得质优的环境公共产品。在农村环境质量堪忧的现实语境下,法治当仁不让地成为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的首选。只有将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农村环境重破坏轻治理的局面才能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的改善亦才能有效提速,农村的“碧水蓝天”才能不再是记忆中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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