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暴力犯罪,功夫更须在“诗外”
2020-04-17 17:17作者:张智全
5月3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五年间校园暴力犯罪的审理情况。在审结的近200件案件中,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超过六成;甚至在14%的案件中,犯罪主体还对被害人实施了扇耳光、拍裸照等侮辱手段(6月1日《新京报》)。
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多发,不少参与犯罪的学生不仅作案手段较成年人都过之而不及,而且还存在“年龄小犯罪不负责”的错误认识。其中最为轰动的是2015年10月发生的湖南邵东三少年入室抢劫杀害女教师案。案发时3名学生均未达到承担刑责的法定年龄,最大者仅13岁。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一名杀人少年受审时语出惊人,“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面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不少人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期盼以严刑峻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以14周岁为是否施以刑罚的分水岭,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免责;14-16周岁的,除特定恶性犯罪以外免责;18周岁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刑罚。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原则,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对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而言,完全有必要。只是遗憾的是,刑法的宽容并没有遏制包括校园在内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发,故此才出现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此震慑犯罪,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简单地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犯罪,未必能够收到标本兼治之功效。实际上,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有着复杂的原因,幻想通过严刑峻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显然不现实。更何况,刑法本身的稳定性也不宜动辄对其予以修改。尽管刑法对惩治犯罪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震慑作用,但也应该明白,刑法不是遏制犯罪的唯一手段,尤其是对成因复杂的校园暴力犯罪的遏制,更不能只靠刑法的“单兵突进”。换言之,遏制校园暴力犯罪,刑法固然不能缺位,但绝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武器”,还必须综合施策,在“诗外”下足功夫。
校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根在心灵,责在家庭、学校和社会。长期以来,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对孩子心理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孩子在法制方面的教育几乎一片空白,导致他们底线意识的培养、健全人格的形成收效甚微。同时,更应看到,校园里不少参与犯罪的学生多是留守儿童,一般跟随家中老人生活,平时少有人管教,也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诱因。此外,目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堪忧,各种影视剧作、网络媒体夹杂着大量打斗内容,一些网络游戏则充满血腥暴力,这也是潜移默化致使校园暴力犯罪多发的重要社会因素。
毋庸置疑,校园暴力犯罪不仅是校园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只一味强调刑法的打击,忽视对社会环境的改善,就不可能真正扭转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趋势。有鉴于此,要遏制校园暴力犯罪,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应秉承共治的思维,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让各方合力联动。这是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治本之策,必须始终坚守。
当然,对于校园暴力犯罪的遏制,刑法不仅要有温度,还要有硬度。对于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一味宽大,只能助长他们“法不责幼”的侥幸心理。在依法宽大处理的同时,还要让他们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让其懂得法律的不可侵犯,接受犯罪行为的深刻教训,从而实现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矫治。
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多发,不少参与犯罪的学生不仅作案手段较成年人都过之而不及,而且还存在“年龄小犯罪不负责”的错误认识。其中最为轰动的是2015年10月发生的湖南邵东三少年入室抢劫杀害女教师案。案发时3名学生均未达到承担刑责的法定年龄,最大者仅13岁。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一名杀人少年受审时语出惊人,“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面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不少人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期盼以严刑峻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以14周岁为是否施以刑罚的分水岭,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免责;14-16周岁的,除特定恶性犯罪以外免责;18周岁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刑罚。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原则,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对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而言,完全有必要。只是遗憾的是,刑法的宽容并没有遏制包括校园在内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发,故此才出现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此震慑犯罪,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简单地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犯罪,未必能够收到标本兼治之功效。实际上,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有着复杂的原因,幻想通过严刑峻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显然不现实。更何况,刑法本身的稳定性也不宜动辄对其予以修改。尽管刑法对惩治犯罪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震慑作用,但也应该明白,刑法不是遏制犯罪的唯一手段,尤其是对成因复杂的校园暴力犯罪的遏制,更不能只靠刑法的“单兵突进”。换言之,遏制校园暴力犯罪,刑法固然不能缺位,但绝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武器”,还必须综合施策,在“诗外”下足功夫。
校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根在心灵,责在家庭、学校和社会。长期以来,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对孩子心理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孩子在法制方面的教育几乎一片空白,导致他们底线意识的培养、健全人格的形成收效甚微。同时,更应看到,校园里不少参与犯罪的学生多是留守儿童,一般跟随家中老人生活,平时少有人管教,也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诱因。此外,目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堪忧,各种影视剧作、网络媒体夹杂着大量打斗内容,一些网络游戏则充满血腥暴力,这也是潜移默化致使校园暴力犯罪多发的重要社会因素。
毋庸置疑,校园暴力犯罪不仅是校园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只一味强调刑法的打击,忽视对社会环境的改善,就不可能真正扭转校园暴力犯罪的多发趋势。有鉴于此,要遏制校园暴力犯罪,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应秉承共治的思维,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让各方合力联动。这是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治本之策,必须始终坚守。
当然,对于校园暴力犯罪的遏制,刑法不仅要有温度,还要有硬度。对于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一味宽大,只能助长他们“法不责幼”的侥幸心理。在依法宽大处理的同时,还要让他们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让其懂得法律的不可侵犯,接受犯罪行为的深刻教训,从而实现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矫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