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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需要社会共同行动

2020-04-17 17:15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阿姨好,我叫文发芝,今年9岁了。”文文的父母在外打工十几年了,这五年东拼西凑,还背了数万元外债,才在黔西南州安龙县这山窝窝里搭起了一座不用担心日晒雨淋的土砖房(6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

  “纸上谈兵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维护留守儿童等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彻底解决,需要细化国家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加以主动干预保护制度;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行动,把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制度等真正落实。

  全国妇联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有6100多万名农村留守儿童,每5个孩子中就有1个农村留守儿童,其中205万名独居留守儿童。导致留守儿童问题频发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人不知道父母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是违法;没有国家监护概念,儿童监护是家事,旁人插不得手;没有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导致很多地方留守儿童仍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心有余而力不足,能为留守儿童提供的公共资源太少。

  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良好的制度要从“纸面”落到“地面”,还亟待破解多重现实困局。

  一则,完善相关户籍管理制度和儿童保护的立法。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修改《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儿童保护的“软规定”,让法律保护更强硬和更有可操作性,强调和加大侵犯儿童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二则,完善留守儿童监管体系。从家庭监护、政府责任、教育任务、群团组织、财政投入等多维度着手,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监管体系。尤其是要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监护人失职时的责任追究制度。要细化好各级政府监管责任。从市县到乡镇再到村,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明确专人、拉出清单,不留空白,不留短板,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发现问题能处置,出现问题能追责,实现监管制度化、信息化。

  三则,完善和落实留守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和落实“留守儿童档案”、“留守儿童保护地”、“家庭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留守儿童专项保护基金”等等接地气的举措。才能构筑起留守儿童福利体系,使留守儿童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四则,全面落实国家机关强制报告制度。现行法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对家暴行为负有监督和投诉的义务。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有效的监护照料、心理关怀、安全防护指导易出现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等问题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做出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加大。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难实际上就是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力,故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治安民警、社区管理人员等群体宣传反家暴法、推行强制报告制度最有现实针对性,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以便家暴现象得到及时处理。

  五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应该说,这条规定细化了家庭的监管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非有些造成留守儿童重大伤害的情形,有关部门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容易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现实误区,难以发挥法规效力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落实。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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