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发展回应质疑 非法债务不受保护正式入法
2020-04-17 16:26作者:吴昊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论,很多“被负债者”,即夫妻一方非实际出借人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特别是该条款对适用的债务用途范围也没有明确,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到底这被众人热议的“二十四”条是怎么产生的呢?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目的还是为了避免有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
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双方债务问题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夫妻一方明明没有借款行为,且另一方借款也没有用到共同生活中,而由于举证困难,未举债这方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让很多上述所提到的“被负债者”感到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时对该条款进行补充规定很及时,照顾到了夫妻双方这种公平焦虑,同时也有助于各级法院严格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让判决真正定分止争。
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这为“被负债者”构筑一道防火墙。此次新增的补充规定主要就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补充的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补充条款出台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新发展下所遇到的问题的重视。根据这两条补充条款,无论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还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借款目的的,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构成犯罪的,还都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这两条补充条款及时为“被负债者”构筑了坚实的防火墙,不再为另一方的非法行为所至的恶果“躺枪”,可以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的引用条款为自己辩护,不为渣伴侣买单,从实体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单看借条要从严,这为“被负债者”编织一条救命绳。法律有规定,但是效果还得看落实。其实原来“二十四条”的规定也是合理目的一致的,只是难在举证上。这次,为了能让该补充条款真正起到实用,切实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还配套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和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等事实和因素予以判断。这一配套通知对于“被负债者”来说犹如救命稻草,进一步缓解了夫妻另一方举证的困难。其实,夫妻另一方要拿出十足的证据还是有难度,但是该《通知》最深得人心的就是对夫妻另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时候,能向法院提供线索,而且法院还应当调查取证。这真的是最为还原真实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渗透每个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出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用实际行动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从实体法律制定到法院审理认定上都做出了更为契合实际的规定,再处理夫妻一方债务问题方面更合理,更完善,切合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法治社会日趋完善的标尺。
其实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论,很多“被负债者”,即夫妻一方非实际出借人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特别是该条款对适用的债务用途范围也没有明确,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到底这被众人热议的“二十四”条是怎么产生的呢?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目的还是为了避免有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
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双方债务问题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夫妻一方明明没有借款行为,且另一方借款也没有用到共同生活中,而由于举证困难,未举债这方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让很多上述所提到的“被负债者”感到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时对该条款进行补充规定很及时,照顾到了夫妻双方这种公平焦虑,同时也有助于各级法院严格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让判决真正定分止争。
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这为“被负债者”构筑一道防火墙。此次新增的补充规定主要就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补充的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补充条款出台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新发展下所遇到的问题的重视。根据这两条补充条款,无论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还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借款目的的,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构成犯罪的,还都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这两条补充条款及时为“被负债者”构筑了坚实的防火墙,不再为另一方的非法行为所至的恶果“躺枪”,可以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的引用条款为自己辩护,不为渣伴侣买单,从实体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单看借条要从严,这为“被负债者”编织一条救命绳。法律有规定,但是效果还得看落实。其实原来“二十四条”的规定也是合理目的一致的,只是难在举证上。这次,为了能让该补充条款真正起到实用,切实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还配套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和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等事实和因素予以判断。这一配套通知对于“被负债者”来说犹如救命稻草,进一步缓解了夫妻另一方举证的困难。其实,夫妻另一方要拿出十足的证据还是有难度,但是该《通知》最深得人心的就是对夫妻另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时候,能向法院提供线索,而且法院还应当调查取证。这真的是最为还原真实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渗透每个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出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用实际行动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从实体法律制定到法院审理认定上都做出了更为契合实际的规定,再处理夫妻一方债务问题方面更合理,更完善,切合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法治社会日趋完善的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