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3)

时间:2020-04-16 16:27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法律读库

(一)开箱查验比例: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低于10件的全部开箱,10件以上的每增加10件,开箱数增加2件,最高不超过20件;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开箱比例不高于10%,最低不少于3件。发现问题的,适当增加开箱查验比例。

国家质检总局有分类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开箱查验;

(二)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相符;

(三)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者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活鱼运输船、活鱼集装箱等难以加贴标签的除外;

(四)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游动是否异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鳃部发黑等;

(五)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装载进境水生动物的外包装、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二)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处理;

(三)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四)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以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受理报检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三)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五)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六)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七)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八)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第三十一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一)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二)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三)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四)其他要求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检验检疫部门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监控不合格发生频次和危害程度,经风险评估,对国家质检总局采取扣留检测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检验检疫部门指定扣检暂存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应当在指定隔离场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检疫。现场查验合格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运抵指定隔离场所在地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核对货证,并实施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一)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作无害化处理;

(二)对原包装、装载用水或者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三)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年度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实施水生动物疫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