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拿着诉状和传票找到我说“自己被告了,对方要求他偿还100万借款,问我能赢吗?”我了解具体情况如下:他们几个朋友打算做个项目,每个人都投资了,原告投资100万,投资款统一转给了委托人,由委托人统一筹划操作。现在项目被叫停了,投进去的钱都打了水漂,自己的钱也赔进去了。原告起诉要求偿还的就是这100万,但这笔钱的性质本身就是投资款,不是借款。
我询问,原告手上会有什么证据?委托人说,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我们作为被告方应当承担证明该笔转账系投资款的证据,如果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对方所陈述的借贷关系,那对方仍需要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因此,我们依据该法条整理答辩思路。委托人和原告从没有就投资事情签署过投资协议,没有直接证据,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整理成证据链予以证明。所以我们梳理了委托人就投资事项与各个关联人沟通的聊天记录,并按照时间依次排序,同时将来往的相关邮件以及投资项目时所签署的相关合同一一整理成册,交给法庭。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主张及证据,审理中,原告未再就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故本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我们胜诉!
本案是我们日常经常遇到的民间借贷案例。很多非借贷的案件,被以民间借贷起诉,原因就是没提前签好投资或者合作协议。很多明明是民间借贷的案件,却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只依靠银行流水作为证据。结合这些情况以及近期公众的咨询,给大家详细整理一下法院判决民间借贷案件的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就是说,借据、收据、欠条作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凭证,如果别人跟你借钱,要记得写借条。
第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也就是说,打完借条还不行,还要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的行为,并保留支付的凭证。
第三,如果只有借条,没有付款记录怎么办?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也就是说,加重了你的举证责任。
综上就是你借款给别人,要记得打借条、保留好付款凭证,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样,那你们就要到法院去争辩一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