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司法护航青山绿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开庭审理来宾市环境公益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同庭履职。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省区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意见及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凸显了广西法检两家打击涉环境犯罪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意义深远。
这次庭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广西法院紧密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以强效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此次庭审中,广西高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发挥“头雁”效应,与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注重审判质量,以公开公正的庭审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彰显公平正义,传递出消除生态环保领域“公地悲剧”的鲜明信号。
这次庭审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工作机制的生动呈现。
广西法院在此次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注重搭建协作平台,积极与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建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多元联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为案件审判创建有利的外部条件,提升审判质效。
此次二审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司法程序规范,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次庭审是落实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入实践。
此次庭审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践行注重预防和修护为主的司法理念,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在追究环境污染者侵权责任的同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诠释了“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对于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化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庭审对教育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生态,具有典型意义。
此次庭审以公开促公正,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法院、检察院代表,生态环境厅、来宾市政府等相关单位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报道庭审,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为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树立保护生态红线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法治信仰,营造出全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需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人民法院要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共治,时刻高悬环保利剑,真抓严管,拓宽联动范围,精简联动程序,多层次、立体式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惩治犯罪中兼顾生态环境修复,全面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守护青山绿水凝聚强大的司法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