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文明 司法大有可为(2)

时间:2020-04-16 16: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何能高

  二是积极参与立法,加强顶层设计。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审判规则,推动立法机关将绿色保护原则、环保原则纳入民法典,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立法,使法律长出坚硬牙齿,发挥其应有的刚性威力。

  三是完善诉讼制度。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程序、标准和办案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审判规则等方式,让制度具有其应有的活力和张力。既要防止办案人员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也不人为捆住办案人员的手脚,让其心生恐惧,不敢作为。

  四是健全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团队。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破解环境资源案件生态属性与区域分割、主客场难题;优化环境资源立案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建立相对统一的环境案件裁判标准。

  五是健全相关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环境生态司法保护机制,打造畅通高效的内部协同和纵横并重的外部协调机制,加大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络,建立良性互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环境执法力度。有效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力度。

  六是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坚决防止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罚金刑运用不当、生态修复措施适用不够等问题,积极采取务实措施,完善规则,将环境犯罪始终保持在高压状态,让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在刑罚上、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

  七是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推动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诉讼赔偿款每一分钱都用在生态环境的修复之上,有效防止有人侵占和挪用。

  八是推动生态修复司法。无论是在涉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行政案件中,还是在涉生态环境破坏的刑事案件中,都要积极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让被人为破坏的青山重绿,让受到污染的空气和水重清。

  九是全面提升执法司法水平。生态文明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环境执法、司法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可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司法一刀切,而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执法、司法。于执法机关而言,涉及到众多的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执法对象的实施情况做到适当的赔偿或补偿;尤其是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安置的群众,应当考虑相关当事人有没有违法行为,有没有过错等因素,在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后,给予多样性、个性化的选择,而不可安置的方法只有一个,安置的地方只有一个,而且安置的地方偏僻、遥远而且补偿低。于司法机关而言,要找准工作的着力点、落脚点和发力点,立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司法需求,优化司法服务举措,自觉担负起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环境资源纠纷,聚焦环境资源类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