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激发其改过自新的信心,经由矫治自己,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自控力差、容易冲动、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所以,在某些情形下,有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实施各类犯罪行为。而对于实施过犯罪行为的成年人,尚且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实施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更不应剥夺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令其付出一生被毁的沉重代价。
可以想象的是,对于那些曾经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如果不将其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法律文书被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一直如影随形,令其升学、就业受到影响,则曾经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就会认为即便自己改过自新,也无法回归社会,正常地工作生活,则其就可能会失去改过自新的信心,甚至“破罐子破摔”,自己放弃自己,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浙江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令曾经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可以从头再来,则有利于激发其改过自新的信心,经由矫治自己,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从以上意义来说,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实际上是给人改过的机会。而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会给包括曾经犯罪人员在内的人以改过的机会。如果社会不放弃那些曾经犯罪的人员,则那些曾经犯罪的人员就可能不会放弃自己。
基于以上分析,人们期待各地都能像浙江省一样严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不归入学生档案与劳动人事档案,并对不执行规定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追责,以让各地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都能获得从头再来的机会,激发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对自己进行有效的矫治,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并对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