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诊断不明确医方盲目手术,造成患者股神经高位损伤

时间:2021-08-10 15:05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梁波

2014年12月17日,原告(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在被告门诊处做CT检查,诊断为右腹腔囊实性占位,12月21日门诊以“腹腔肿瘤”需手术住院治疗。次日进行了手术,2015年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腹膜后神经鞘瘤。原告出院后,右下肢出现伸膝及髋关节屈伸困难。2017年7月25日,原告到x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7日出院。

后原告病情仍未好转,2017年9月11日,原告到x市人民医院做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诊断为右侧股神经受损电生理改变。经与被告协商,原告到x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侧高位股神经损害。原告共支出医疗费36036.4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5000元。

医疗纠纷:术前诊断不明确医方盲目手术,造成患者股神经高位损伤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诊断及治疗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99997.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的病情术前诊断正确,治疗方法准确,复诊时原告也多次陈述其手术前已有神经损伤表现,原告的神经损伤是由其病情决定的,不是其手术所致。目前原告的病情已逐渐改善。

四、鉴定意见

被告对原告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原因作用力关系;其参与度建议为25%-45%;该损伤目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在对原告实施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后不久,即出现右侧股神经高位损伤,在时间上与手术存在相关性,故原告术后出现的右侧股神经高位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存在相关性。分析其过错原因,一是被告术前对原告所患肿瘤的诊断不十分明确,从而导致其在实施腹膜后肿瘤切除术的过程中,存在盲目性。

二是被告在右下腹盆腔部实施腹膜后肿瘤手术分离切除时,始终应把握手法轻盈的操作原则。但被告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对可能会出现的神经损伤等不良后果预见尚不足,故被告术前未尽履行完全、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三是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对手术区域股神经的分支、走形及变异等情况心中无数,从而在其实施对肿瘤周围包膜组织的分剥过程中,造成原告股神经高位损伤的事实。

六、庭审意见

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25%-45%,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被告过错程度为45%。故原告因治疗疾病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应承担45%的责任。原告支出医疗费为36036.48元,系其合理实际支出,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22108.05元,误工费1378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90元、交通费9188.5元、住宿费2571元、鉴定费8400元,均是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65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以城市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市标准计算;具体数额应按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年度即2018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9115.72元;原告的损失合计289777.45元,被告负担45%为130399.85元,扣除被告支付的35000元,余款为95399.85元。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附属医院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9539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