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时间:2020-04-16 16:21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编辑: 莫纪宏

  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宪法“全面”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实施宪法各项工作的前提,思想上不重视、政策上跟不上,要想保证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都能够充分有效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宪法全面实施工作的重点环节在于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既是宪法全面实施各项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宪法实施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督,宪法实施可能就会流于形式,就可能出现宪法得不到实施的“制度死角”,宪法实施工作就无法起到教育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制度功效

  为了澄清宪法规定的内涵,消除误解和异议,有必要对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从而帮助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更好地理解宪法、遵守宪法和推动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度,没有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就会受到阻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规定“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相对于以往的党的文件来说,决定第一次对宪法实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说明要在实际生活中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必须要把宪法实施工作视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各个不同角度协力推进,才能久久为功,始见实效。

  宪法全面实施源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上述规定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进一步充分肯定,是保证宪法得到全面实施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保证。

  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执政”。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并且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一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对“依宪治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对执政党执掌政权和治国理政提出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并且与宪法实施工作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地阐释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因此,要把宪法实施工作上升到一个“新水平”,就必须要在宪法实施的宽度、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法全面实施”的要求,这一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所指出的“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完全一致的。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宪法“全面”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实施宪法各项工作的前提,思想上不重视、政策上跟不上,要想保证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都能够充分有效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是不现实的。所以,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理论基础和行动纲领。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实现全覆盖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