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时间:2020-04-23 21:4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张军 唐兴华

  我们要在参与国家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对内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对外展现人民法院独特风采,同时也要在工作中强化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沟通融合,为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发展,打造更加优越的外部环境、争取更多支持,并以此为契机,将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全新的境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法院把握历史机遇、顺应时代潮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创的又一工作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政治功能提供外部制度路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党和国家的政治机关。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其政治功能的重要途径。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路径。以政治的视角审视,法律框架内的当事人,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个案审判中,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裁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但是,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当事人在个案中的司法体验,很难触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人民法院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任重道远。而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延伸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为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服务,为社会的有效治理贡献法院方案、法院力量,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享受人民法院提供的制度资源,体验人民法院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就为人民法院更充分、更全面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更广泛的平台。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有效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司法审判工作,而司法审判具有被动性的特征。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在个案矛盾中,进行终局意义上的正义分配。从广义的视角审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履行审判职责,是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从更直接的视角审视国家治理,人民法院的功能是有限的、隐性的、滞后的。而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主动做好与党委和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等措施,则是真正意义上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人民法院是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核心工作内容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相较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也更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有助于将国家治理纳入更加规范的法治轨道,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人民法院在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政治建设,实现法院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要求。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既可以在实践中拓展人民法院进行政治建设的实现路径,又在参与国家治理工作的过程中,更好实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过程中的独特价值。这对于确定人民法院政治建设的工作方向,实现人民法院政治建设的工作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人民法院更好做好本职工作提供内生动力。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既可以“走出去”,给其他国家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积极影响,也可以“引进来”,对人民法院更好做好审判工作,带来深远影响。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我国现阶段法官的来源,仍以从学校毕业就到法院工作的大学生为主。这种人才选拔机制,一方面成就了中国法官在学历上、知识上的整体提升。但在另一方面,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社会经验不足、缺乏世俗生活的锤炼,成为制约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短板。比如,对当事人取证能力以及取证困难的认知不足,在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时,适用法律不当,造成一些从法律技术上判断看似正确,但是在事实上实质不公平的现象。又如,法官行使赔偿损失的自由裁量权时,由于缺乏社会经验,酌定的赔偿金额不适当,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很难认定为错案并进行有效的审级监督,从而引发部分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满。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经验,提升认知能力,同时更需要丰富法官的社会实践经验,通过法官主动介入社会治理形成对现实社会更全面、更可靠的认知。因此,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法官成长提供了特殊制度通道,对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人民法院经过员额制改革后,办案法官数量减少,在一些地方,案件繁多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不积极主动作为,实现案件的分流,任由案件数量继续快速增长,在法官员额不能大幅增加的情况相下,人民法院必然会面临更多压力。这样既不利于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又容易造成法官工作的过度疲劳,更不利于法院队伍的整体稳定。通过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人民法院主动出击,将社会矛盾全面化解在基层,在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让人民法院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这样就可以全面降低案件数量,降低法官的工作负荷,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总体上有了显著提升。但是,与我们的目标相比,人民法院的公信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人民法院在公信力方面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与极端个案中舆情处置不当造成的历史印记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被动特性的特征和法院的大量工作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熟知有关。而人民法院公信力,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基础,没有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人民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增加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的机会,拉进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全社会看到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塑造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更加全面、更加鲜活的印象,从而为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新时代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全新机遇。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取得蓬勃发展,既取决于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建设,也离不开人民法院所处的外部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面临全新机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成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取得的成效非常明显。在人民法院具有四梁八柱意义的改革框架已经确定以后,我们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老困难,又面临一些在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改革调整的步伐,一刻也不能停止,制度创新的脚步,片刻也不敢停留。在这样一个特殊节点上,积极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为人民法院搭建了一个与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机关交流的平台,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展现人民法院工作能力的舞台,这是人民法院发展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巨大历史机遇,对此我们要有充分认识。

  我们要坚定信念,以积极的姿态全面推进这一改革举措,在参与国家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对内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对外展现人民法院的独特风采,同时也要在工作中强化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沟通融合,为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发展,打造更加优越的外部环境、争取更多的支持,并以此为契机,将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推向一个全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