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平台蓬勃发展,成为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推动了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在慈善平台上,一些诸如诈捐、善款挪为他用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这让“行善者”多了几分犹豫与不决。对于筹款平台应该归谁监管,也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11月20日《检察日报》)
网络众筹的现实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比如,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这些数字的背后体现出,一些处于困境中的群体得到了及时救助;同时,也促使了社会爱心的聚集,让人间充满爱。
不能忽视的是,网络众筹并非没有问题,比如,诈捐、善款挪为他用等事件也不时出现。近期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在司法上作出的判决就具有警示意义。根据法院认定,筹款人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将筹集善款挪为他用,构成违约,判令筹款人全额返还筹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这也意味着网络众筹不能缺失法律规范。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政部已经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并成为行业的标准。同时,2018年10月,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启动了行业自律管理。这些都是网络众筹规范的重要保障。
当然,正如媒体指出,在立法完善、平台自律的情况下,监管层面更不能缺位。的确如此,从平台自身来讲,当完善自我监管机制,在赠与人个人信息保护、求助人获捐效率提升以及捐助资金安全保障方面多方位给力。唯有众筹平台尽到高度监管责任,才能确保不会沦为诈捐的平台,而公众的爱心才不会被不法之徒戕害。
同时,纳入行政监管范围也很有必要。媒体就建议,建构建一个由民政、工商、网信、银保监会等部门主导的联合监管机制,以及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等等,这些举措均可以积极尝试。另外,也应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网络众筹投诉举报机制等等,从而确保权益被侵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庇护,更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惩治。
当然,从个人角度来讲,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要知道,网络众筹畅通了互联网时代的个人求助通道,让“私力救济”的传统得到延绵,但更为重要的是须以依法与诚信为基础。作为求助者来讲,应该恪守法律及诚信底线,确保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况且,违背诚信靠诈捐谋私利,不仅触犯法律难逃制裁,也注定会得不偿失,就理当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