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同时对被告人发出“护河令”:责令其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中约定的对其所在村所辖的河道进行管护,做到河道保洁;加强河道巡查,严防他人非法采沙、电鱼、毒鱼、污染排放等,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河长办反馈。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严格遵守“护河令”。
由人民法院发出“护河令”,这在该省尚属首例。这是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有效举措,也是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新尝试。
“护河令”的发出不仅是对传统生态保护理念的传承,更是一种创新。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类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加强恢复性司法意识,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采用劳役代偿、“补种令”、“护河令”、“护鸟令”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再辅以典型案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还可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
泰宁法院积极探索实践生态恢复性司法,实现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司法服务与生态修复的转变,值得点赞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