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与同事为了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赴被告公司调查有关情况。然而出现在办案人员面前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位头发斑白,步履有些蹒跚,目测年逾古稀的老汉。在笔者确认这位老汉就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向其了解案情,未料,老汉说话吞吞吐吐:公司是我儿子开的,我是替儿子管管门……
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近年来,个别缺乏诚信的民营企业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负责人,由其年迈、无多少资产的父母,或亲友中身有残障这样一类人员,“替身”充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现象,并非个别。这样做的目的,不少人正是为了避开违法违规,或者是一旦被司法机关确认“老赖”后,在乘坐飞机、打高尔夫、旅游度假、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限制,相应的财产赔付等责任,“化解”被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为了避免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针对有些企业实际负责人,恶意找“替身”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现象,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调研,出台实施细则,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时,注意了解一下对方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如果遇有企业实际经营人或负责人,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相一致时,则脑子里就要多问一个为什么,就要多留一个心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