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召回

时间:2020-04-29 02:1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张智全 张建平
  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法律体系建设,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既是题中之义,又势在必行。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就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披露,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的积极性不高,2017年在缺陷调查和行政约谈影响下实施召回的比例高达92%。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依法让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

  客观而言,近年来我国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取得了不俗成绩。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力度显著加大,目前已发布消费品召回1700余次,涉及消费品超过9500万件。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立法探索,对企业拒不召回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缺陷消费品的依法召回初步构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

  然而,与世界经济立法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法律体系还明显存在有隙可乘、法律规范对缺陷消费品召回范围不能全覆盖等诸多短板,不少领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至今还无法可依。

  毋庸置疑,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既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伦理,又是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目前,因受法律不完善的掣肘,我国缺陷消费品不仅难以顺利召回,还由此滋生了诸多“后遗症”。一方面,法律的有隙可乘,直接让一些不良企业特别是一些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有了拒不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义务的“偏门”。比如近年来三星、宜家、麦当劳、强生等跨国企业,其消费品被发现有缺陷后,它们都无一例外地实行双重召回标准,拒绝在中国市场召回同款缺陷消费品。

  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对缺陷消费品召回实现全域覆盖的短板,更是让监管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不作为束手无策。综观以往案例,对无法可依领域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监管部门唯一能做的只能是约谈不良企业,监管执法因此陷入了“奈何它不得”的尴尬。即使不良企业迫于压力履行了召回义务,也因“于法无据”而被轻描淡写地走过场,以致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缺乏应有的威慑,不能有效震慑拒不召回缺陷消费品的不法行为。因此,尽快完善法律,以全域覆盖的法律规范避免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执法尴尬,显然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