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全事故屡见报端,瓦斯爆炸、矿井事故、特大火灾,无不让人望而生畏。1月11日,香格里拉发生火灾,不仅烧毁数百居民的财产,而且严重损毁了这座千年古镇的众多宝贵资源;1月14日,温岭火灾发生,造成16人遇难,17人受伤;3月26日,普宁一内衣厂发生火灾,截至目前,已有11人死亡。
消息令人悲痛。在痛惜之余不得不再次反思:大火悲剧是天灾还是人祸?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还是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缺失或是民众的消防安全常识的缺乏?
俗话说:水火无情。火在给人类带来热量和光明之时,也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12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公布过2011年全国火灾情况。其中,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02起,死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损失数据,我们不禁要问:在国家消防体系不断健全之下,为何还是火灾频发,损失不断?针对消防安全工作,我国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而且制定和修改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可谓不健全,但是为何这样的火灾悲剧还是时常上了“头条”。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事业单位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失。我国《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事业单位不仅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而且需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同时要做好“防火检查” 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实际上,不少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极力忽视消防安全,不但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械,而且无法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更不用说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组织消防演习了。
第二,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和自救常识缺失。我国《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实际中,职能部门仅仅是为了宣传而宣传,只注重形式,忽视了最为重要的实效问题;作为直接责任单位的企事业单位,不但没有普及相关的消防安全常识,更没有按规定做好职工岗前消防培训工作;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基本的消防意识。实际上,他们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和技巧,很多人都不会基本的逃生技巧。在温岭火灾中,据现场消防人员介绍,遇难的16人中,直接烧死的几乎没有,大部分都是因为烟熏致死;而在广东普宁火灾事故中,15名伤者几乎全是因为吸进了过量浓烟而中毒的。
第三,国家职能部门监督职能的缺失,这是其他环节缺失的根本性问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治理火灾事故频发难题,必须破解执行和监督难题。在我国,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较多,权责较为分散,既造成了交叉管理,也会产生问题来临时的推诿现象;而且有些监督部门往往疏于管理和督查,甚至同被监督部门“穿起了同一条裤子”;同时,在具体执法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双向代理”问题尤为严重。执法人员不但代理国家权力,而且代理违规单位的利益,执法部门俨然成为了这一利益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显然,让他们自断其粮,如同与虎谋皮。
可以说,面对火灾,面对不同责任主体的缺失,“人祸”大于“天灾”,我们要做的是回归正轨,各就各位。第一,企业是前提,要守好自己的位子,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企业消防职责,既对得起企业,也对得起职工,做有良心和责任心的老板;第二,民众是重点,也要守好自己的位子,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真正使自己学到消防知识,掌握自救常识,防患于未然;第三,政府职能部门是关键,更要守好自己的位子。其他环节工作的落实,大都需要他们来指导和监督完成,这就要求他们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既要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更要及时监督下级机关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防止出现寻租腐败。
一言以蔽之,面对消防安全责任,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各就各位”,其他各方主体“各就各位”,守好了自己的位子,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火灾警报才能少响一些,悲剧才会越来越少。
